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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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經營婚姻,導致最後走上離婚的道路,離婚的時候財產是需要分清楚的。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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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審判實踐中看,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糾紛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表現的越來越複雜,越來越突出。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怎樣認定和處理好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情況,很值得探討。下面律圖茂名律師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原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供同仁們參考。

在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民法典》以及相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爲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都欠具體、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問題是: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於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願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某與林某某自由戀愛結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國打工,委託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義借現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庭不可能支持無證據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果雖憑證據,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爲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定2

“共債共籤”、共同債務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對於高額負債,由債主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是對之前司法政策的一次糾偏,但也有新的問題值得思考。

首先,“共債共籤”可能倒逼生意人帶着配偶去籤合同,大幅提高交易成本。

最高法表示,“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風險是防範了,但交易成本卻提高了。合同當事人,在籤合同之前,首先就要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如果已婚的,最好還得帶配偶來籤合同。

衆所周知,商海風雲莫測,瞬息萬變,籤合同首先要帶上結婚證,向對方證明自己婚姻狀況,還要帶上配偶,可能帶來不便,提高交易成本。要明白,很多“被負債”本身不是籤欠條那麼簡單,而是涉及很多買賣、租賃、融資合同,商機稍縱即失,夫妻共籤操作難度不小。

其次,夫妻“財產共有,債務共擔”原則不應該被廢止,旨在防止“被負債”的《新解釋》不應該被濫用。

比如,中央某司法機構所主管媒體的微信賬號,談這次《新解釋》舉的例子,居然是甘薇爲賈躍亭“替夫還債”。想想賈躍亭逍遙海外,債主討債無門,賈夫人甘薇只要回一句“我沒簽字過”,就能逍遙國內,畫面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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