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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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結爲夫妻以後,婚後的財產都是兩個人共同擁有的,而不是分你我了,很多人也認爲債務是應該共同承擔的,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1
因爲涉及隱私,我簡單說下他的情況。他和女朋友李某系2014年結婚,2015年左右,他被1040所騙,對外欠債10餘萬元,期間還曾勸妻子一起從事,但其妻子較理性,夫妻因此事積怨加深。最近,雙方終於引爆離婚導火索,就離婚財產分割尤其是這筆10萬餘元債務欲訴爭法院。
在這裏,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楊某從事1040這個行爲如何定性?是從事非法行業還是案件受害者?
2、10餘萬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我們首先來看第1個問題,從事1040行業,存在組織領導者和受害人兩種身份,但該行業基本符合“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定構成要件。據瞭解,楊某系受害人身份,但其妻子在其從事時已經明確態度,且楊某從事該行業過程中並未從中獲利,更未將獲取的利益用於家庭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從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主張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法律不予保護。
談到第2個問題,很多人,首先會想到最高院不久前發佈的通知,具體條文已經附在下面,該條文的確更加嚴格的限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也是爲了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法明傳【2018】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爲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定。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儘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對於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儘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儘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對於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行部門儘量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附: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爲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爲準。
綜上,不難看出,該筆10萬餘元債務應當認定爲楊某個人債務,通過楊某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其本人的部分償還,而不能將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2
一、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二、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該債務不是用於家庭的生產生活,只是個人原因所負的,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其中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所負債務爲日常生活、教養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都應該視爲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債務所負債務有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可以認定爲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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