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

本文已影響9.34K人 

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可能有的夫妻會面對婚姻問題,會考慮到離婚,因爲賭博的事情已經讓另一方不想繼續下去了,那麼大家知道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嗎?不知道的話一起來看看吧。

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1

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

夫妻一方債務加入之債能否成爲夫妻共同債務,即被告陳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爲,被告王某作爲債務加入人,應與被告張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案被告王某和陳某系夫妻關係,上述債務加入行爲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陳某在本案中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爲,被告王某作爲債務加入人,應與被告張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夫妻一方債務追加之債繫個人債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被告王某出具的還款承諾,只能約束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對被告王某的妻子陳某不具有約束力,應由債務追加人即被告王某單獨承擔責任,不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爲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既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沒有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那麼該債務只能視爲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具體在本案中,被告王某作爲債的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主動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鑑於本案債的關係有效成立、本案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原債務人與債務加入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的主體的事實,債務加入人加入已有債務的行爲,不違反法律規定,應成立債務加入。而被告王某與被告陳某系夫妻關係,且被告王某的債務加入行爲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某對被告王某的債務加入行爲知情且受益。

筆者認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作爲債務加入人加入已有債務,該行爲是債權人與債務加入人兩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這一行爲既沒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其目的不是爲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沒有從該行爲中得益,此債務加入之債當然不能成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故本案中原告李某訴請被告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夫妻一方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2

夫妻一方婚內所欠債務,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算入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需要提供不知情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債務。近年來,債權人起訴時將舉債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無足夠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而該配偶一方會被認定爲共同債務人,要求承擔償還責任。

但對於無舉債一方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責任並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負債”的結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兩種證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在實際中,負債的配偶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時,則被認定爲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需承擔。

二是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若夫妻證明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的,也視爲個人債務。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