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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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在一個公司裏面難免有幾個女職工,她們是懷着孕的,對於未婚先孕的狀況下,婦女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保障的。那麼,以下了解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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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生育休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批准。但是,鑑於未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到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及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爲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

明白了未婚先孕可以享受產假,孕婦最關心的莫過於的是可以修多少天,單位不讓休那麼天怎麼辦?針對以上問題,我們通過問答的形式爲你答疑。

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

問題一: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產假,跟婚內懷孕一樣嗎?

答:未婚先孕,女工能享受法定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待遇。比方說孕婦工作的公司規定女職工聲音享受98產假,那麼未婚先孕也是享受98天產假,而且各個地區的產假待遇規定不一,建議可自行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諮詢。

問題二:公司不讓未婚先孕休產假,或者變相辭退未婚先孕職工,怎麼辦?

答:未婚先孕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爲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固執己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獲得辭退的經濟補償。

未婚先孕女職工在遇到起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例如產假不能照常休等,我們建議可以這樣做:

1、熟知相關法律規定,跟公司HR溝通,儘量雙方協商處理好;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2

在我國的傳統觀念中,未婚先孕一般都是不能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但現在隨着思想的更加開放,未婚先孕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對於未婚先孕的狀況下,婦女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保障的,同樣可以享受產假。法律規定婦女一旦需要生育,那麼是一定可以申請休產假的,不論員工的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的政策,只要其提出休產假的要求,那麼所在單位都應該無條件批准。但是,由於未婚先孕是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的政策的,所以休產假雖然可以,但是不能享受其他跟滿足計劃生育政策的人一樣,一些休產假的福利待遇也是沒有的,比如說在生育過程中的醫療護理費用和生育津貼等。我國的法律在女職工生育休產假方面有相關的規定:

1、 女員工可以享有的產假不得低於90天;

2、 一般來說女員工可以享有98天的產假,在要生產之前的15天就可以休假,如果因爲難產的,還可以多15天的假期,要是生多胞胎的,根據多出來的寶寶的數目來增加假期,每多出一個寶寶,就可以多15天的假期;

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 第2張

3、 如果機關單位或者企業組織的女員工是違反相關規定懷孕生孩子的,那麼會影響到其個人的發展和評優上,所在的工作單位還會給予其處分或者警告。並且在分娩的過程中,雖然享受產假,但是產生的各種醫藥治療費,護理費和工資福利都是沒有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如果是因爲未婚先孕單位不給休產假的話,那麼懷孕的女員工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先與單位的人事主管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再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最後還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維護自己的權益。

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3

未婚先孕也是可以享受產假和相關的產假待遇的,只要繳納有生育保險,即可享受工資性質的生育補貼。

根據《生育保險辦法》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於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未婚懷孕能享受產假嗎 第3張

擴展資料: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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