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放棄了還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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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放棄了還能要嗎,如今離婚已經是非常常見的現象了,很多的人在離婚的時候,除了會對於財產問題有一定的糾紛以外,還會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存在一定的糾紛,那麼撫養費放棄了還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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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提出放棄孩子撫養費以後是否能要回
可以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對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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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再繼續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對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時放棄撫養費以後還能再要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的協議或訴訟判決的結果,並不能妨礙孩子在以後向任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在撫養方由於身患重疾喪失撫養能力或經濟條件嚴重降低等原因,對子女生活產生明顯不良影響時,可以要求對方重新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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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育費負擔數額
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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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觀點認爲
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在法院已經受理、審結的情況下,向法院再行起訴。這種“孩子由一方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
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的協議,是對今後主張撫養費訴權的徹底放棄,有的甚至是其實現離婚訴求的砝碼,不同於“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每月承擔撫養費”的約定。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撫養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再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第二種觀點認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二條:“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的規定,離婚後,自願獨自撫養子女一方以子女名義主張對方承擔撫養費並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每月承擔撫養費”的協議與“孩子由一方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的協議並無本質區別,均是父母一方對今後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的一種和議。
既然法律規定前種協議可以因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再行作爲新案起訴,那麼後種協議,亦可以因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再行作爲新案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但更多的認爲,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不久即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存在惡意騙取對方信任,實現快速離婚的嫌疑。所以對待這樣的情況,雖然應積極受理案件,不剝奪子女主張撫養費的訴權,也應嚴格審查法律所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是否出現,防止曾經承諾獨自撫養子女的一方惡意騙取法律同情,實現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非法目的。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撫養方經濟狀況下降,無法獨自承擔撫養義務,或是子女出現升學、疾病等情況時,撫養方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出現,對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反悔,又以子女名義主張撫養費的,不應予以支持。
雖然父母雙方都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法律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撫養要求,當沒有發生“必要”的情形時,就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承擔撫養責任。
當初約定放棄追索撫養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賦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賦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內容就成爲其行爲的規範,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沒有法定事由時也不可隨意變更,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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