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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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當一個未成年,父母已經離婚或者去世,沒有直系家屬的情況下,必須找一個監護來來照顧。而監護人不是說想當就當的,他需要走上法律程序的,那麼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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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監護人證明一般要到被監護人所在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相關部門。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但一般情況下,父母僅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即可證明監護身份,前述手續一般是指通過指定確認繼承的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2

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爲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第2張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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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可以分爲哪幾類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第3張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 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 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綜上所述,法定監護人證明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精神病人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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