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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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出,交通事故是世界上事故發生率最高的,發生事故後都需要有很多手續很多事情需要辦理,那麼有些不太瞭解法律的人就想知道發生事故後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出,下面一起看看

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出1

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多久可以出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出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爲人的行爲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爲人的行爲屬於嚴重違法行爲,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

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爲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

所謂“行爲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爲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爲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爲人的行爲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

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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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來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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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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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一般多久才能做出來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一般進行檢驗、鑑定的,一般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一般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予以記錄。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對方不來處理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尋求賠償

1、不管對方是否拒籤,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是生效的。你可以先主動與對方聯繫協調賠償事宜,說明利害關係,爭取達成賠償協議,如果對方不理你或者達不成協議,也沒關係。

你可以直接拿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劃分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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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方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肇事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爲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一般求人身損害賠償,先由肇事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一般所支出的必一般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一般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一般予以賠償。

注意: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

遇到交通事故,一般儘可能聯繫到對方,一是爲了劃分事故責任,二是協商賠償問題。

如果對方遲遲不來以致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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