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本文已影響3.07W人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勸退指的是公司要求當事人主動提出辭職,這樣的勸退公司就可以不用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了,此時勞動者需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看看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1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這樣幾個概念——辭退:用人單位主動撕毀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主動提出辭退員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賠償一筆賠償金。勸退:利用各種手段勸說或者逼迫員工,讓員工忍受不了,自動選擇辭職,這樣用人單位就不用支付這一筆賠償金了。

如果公司的人力已經找你說過一次勸退的事情,你不要衝動,最好使用緩兵之計,跟公司人力說,給予幾天的時間考慮,就算半天都是好的。這個時候,趕快翻開自己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有蓋章的勞動合同纔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在公司人力已經找你談過一次話之後,趕快準備錄音軟件,爲什麼,錄音軟件可以收集你和公司人力對話的真實記錄,可以作爲公司勸退你的憑證。當然,錄音內容要儘量提到一些關鍵部分,比如說,提到自己沒有工作上的過錯,強調公司如果想讓你離職應該走辭退的流程等等。

如果你的合同上有寫到你的報酬是基本工資、績效等等,那麼如果遇到公司因爲要逼迫你走而扣押你的績效等等的情況,你可以直接與人力溝通,當然,整個溝通過程需要有憑證,什麼方式都可以。

無論如何,你主動提出辭職或者公司提出辭退,都要提前30天,你可以根據這一條,向你的公司提出要求,就算你已經準備接受他們的勸說,提出辭職了,那也應該跟他們爭取,因爲這是你自己的權益。

另外,你的社保關係、工作牌、名片、打卡記錄(這個比較難獲得,不過也可以拍照你的出勤表)、和人力的聊天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爲你的`憑證,如果有需要,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仲裁。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2

一、反思自己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

用人單位實施辭退行爲往往源於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儘管如此,實務中也有不少例外的情況,例如有的公司濫用生產經營自主權、有的公司毫無事實依據的憑藉猜測開除涉嫌違規的員工。

對於勞動者而言,首先要反思自己是否實施了涉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如果並未實施該類行爲,那麼要注意以下兩個操作要點的實施,如果實施了上述違規行爲,勞動者可以考慮自行申請辭職。因爲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對勞動者的就業會帶來一定影響。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第2張

二、致電勞動監察部門,並做好投訴取證

如果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辭退自己的行爲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那麼需要勞動者可以撥打勞動監察電話先實施電話投訴。電話投訴的目的在於備案從用人單位離開的原因系用人單位的單方辭退所致。自己後期並未提供勞動的原因是由於自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自己曠工。

由於用人單位的這種辭退一般是不提供解除通知書的,因此勞動者需要通過上述方式設法取證自己後面未提供勞動的原因。

三、不做任何當場確認解除或者關於其他處分的簽字

被當場辭退的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爲了防範用工風險會要求勞動者做違規及離職問題確認。勞動者如果已經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大可不必配合用人單位實施上述配合。否則,勞動者如後期實施法律上的權益維護,將變得異常困難。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3

一、被公司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二、被公司無故勸退時,勞動者不要答應籤辭職同意書;

三、沒有理由不用過試用期的,可以抓住其中的把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第3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