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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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在工作中我們總會遇到各種問題,當問題不能解決時會選擇離開公司,你知道辭職的流程嗎,如果公司不批你該怎麼辦,如何解決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1

勞動者合法辭職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辭職領導不批解決方法:

1、首先表明我們的態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說服領導。

2、找一個合情合理的理由,讓領導同意離職。

3、提前30天向領導理出離職的。

4、我們一定要寫辭職信交到公司,可以使用郵寄的方式。

5、以合理的理由請假,違反公司辭退規定。

6、對於勞動合同等不正規的公司,我們可以直接離職。

7、找到勞動協商、仲裁部門,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順利離職。

8、和公司協商,讓公司找到人頂替我們的職位,快速離職。

9、領導如果不同意,我們可以直接向更上一級領導或人事部門直接申請離職。

如果當事人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2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爲。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爲。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爲自動離職爭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爲。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爲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處理方式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爲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爲,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爲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文件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 第2張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3

單位權利

針對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的權利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爲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爲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辭職不批算是自動離職 第3張

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媒體通知等。”因此在企業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做好解除手續的保管工作。

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對象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爲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對於違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

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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