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訴求可以要求二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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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訴求可以要求二次仲裁嗎,當人們有勞動糾紛不能夠協商解決的時候,人們一般都會申請仲裁,對於仲裁很多人都是不太瞭解的,下面一起詳細瞭解不同訴求可以要求二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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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二次申請勞動仲裁嗎
不能申請第二次仲裁,可以提起訴訟。但有些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對公司的影響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並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勞動仲裁的申請事項,大部分與經濟相關,並且除了正常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之外,可能還會產生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者雙倍工資之類的,具有懲罰性的費用支出;如果用人單位敗訴,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經濟成本。
勞動糾紛發生後,對企業的形象也是一個很負面的影響,如今網絡發達,發生勞動糾紛後,勞動者可能在網上各種渠道發佈企業的負面消息,這對企業以後的用人、企業信用,都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建議企業規範管理,發生勞動糾紛後,能協商處理的,儘量協商處理。
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機構設置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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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爲了確保仲裁裁決的公正及時,仲裁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爲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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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仲裁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到仲裁委員會祕書處辦理立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1、仲裁申請書;
2、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仲裁協議;
5、其他證據材料。
本會經審查認爲符合立案條件的,則通知申請人預交仲裁費,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通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並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選擇仲裁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出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爲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三、仲裁開庭前的準備
(一)研究把握仲裁規則和相應通知書。
(二)提出異議。依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間提出。
(三)提交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講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四)提出答辯或反請求。
四、開庭和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申請書、答辯狀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一)仲裁庭進行事實調查;
(二)雙方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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