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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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也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了解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

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1

同居兩年以上是不算作事實婚姻的。目前我國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雙方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產生同居關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2

一、新婚姻法同居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

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爲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

前者可以區分爲: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後者則可以區分爲: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爲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 第2張

二、同居的財產怎麼處理

大多數國家對非法同居持比較寬容的態度, 只要同居者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一般不干涉, 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 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非法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 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一規定過於籠統, 比較模糊。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就應當按照民法關於財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則來劃分,即根據財產的本來權屬或雙方的約定來處理, 否則的話,等於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關係的存在。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應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相區別, 這種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 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 否則只能視爲個人所得。

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從理論上講, 應屬於按份共有。對於個人所得的財產只能歸一方所有, 解除同居關係時, 對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間另一方爲家庭及雙方父母盡了較多義務,但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很少,解除同居關係時,可以要求適當補償。對同居期間男女雙方就財產歸屬與分割所作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應予認可。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同居的規定具體有哪些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對於同居是屬於非法行爲。提醒廣大男女,只有愛護好自己的同時,才能更好的愛他人。也提醒正在同居的人,請儘快去登記結婚,否則是不被法律承認的。

同居二年以上婚姻法怎麼規定3

一、根據最新婚姻法未婚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婚姻法管結婚的事,不管未婚。已婚未婚的唯一法定區別就是是否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證。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它確定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之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及離婚後子女撫養等規則。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婚姻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是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二、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首先需要爲大家解釋的是,事實上我國的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未婚的相關事項,但是我們可以根據結婚來進行推斷。比如說結婚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如果沒有登記的就是未婚。還有不懂的可以向律師尋求幫助。

有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存在算重婚嗎

我們知道結婚是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得到國家法律認可已經進行登記的婚姻是我們所常見的合法婚姻。但是同樣也有一些人並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條件,或者已經滿足了條件但是並沒有去登記結婚,與此同時又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的情況。

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是不承認這種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了。可是我們這樣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如果事實婚姻關係是不被認可的,那一個人在有一段合法婚姻的同時又在外面同其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種事實婚姻的關係,這個時候合法婚姻的另外一方可以以重婚的名義起訴這個人呢。

首先,重婚罪是指在已經有了合法的另一半後還和別人結婚的行爲或者是明明知道別人已經是有合法配偶的人了還是選擇了和那個人結婚的行爲。

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的結婚是不僅僅包括通過一些祕密的方式欺騙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還包括沒有經過登記機關的認證也就是並沒有取得結婚證書但是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這種情況只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就是構成重婚的婚姻,男女兩方沒有取得結婚證書,可是是有結婚的目的和一起生活的現象的,這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點。

在一起生活的兩方是以夫妻的名義一起過日子的,就像平常夫妻一樣,同時他倆是“夫妻”的這種關係也是被周圍的人所知曉的,就是他們生活的地方附近的人都認爲他們就是合法夫妻。這種情況下即使是沒有經過相關婚姻機關的認可,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也是會構成我們所說的重婚,是應當以重婚罪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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