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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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 勞動仲裁是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對比較維護的,一般只要勞動者手裏證據充足,勞動仲裁訴求一般都能成功。以下了解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1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再起訴的期限有無限制要根據爭議內容確定。如果申訴事項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則應在15天內提起訴訟;超過起訴期限,法院將對該勞動爭議不進行實體處理。如果申訴事項本身不屬於勞動爭議,而屬於法院主管的普通民事糾紛,則申訴人應該在訴訟時效內的任何時間提起訴訟,其合法權利將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條款的常見錯誤認知及糾正。
誤區一:只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那麼就符合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
這種錯誤認知在律師圈也存在。所以勞動者即便諮詢律師的時候也要注意律師能否給予正確的答覆。實際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這項規定,只是規定了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做受理決定時,勞動者的起訴權利。但是這項權力在行使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仍然需要結合個案來確定。
例如,某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申請不予受理。該勞動者遂對用人單位提起了民事訴訟。
法院對勞動者的起訴予以了駁回,在駁回理由中明確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或者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處理。該情形因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不予受理。
誤區二、只要仲裁超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就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但如果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則不屬於應當轉爲勞動者起訴的情形。這些法定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共規定了六種應當等待相關結果的出來的情形,包括:發生了移送管轄、送達延誤、等待另案處理結果、等待相關鑑定結論等情況。
誤區三、只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屬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就可以由法院受理
實踐中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涉案勞動爭議明明有管轄權,但是仍然做出了因無管轄權因此不予受理的決定。勞動者此時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是可以不直接受理的。但是這種不直接受理所產生結果與其他情形有些不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爲做出上述決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確無管轄權的,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經審查發現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還是向該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併由法院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該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仍然不予受理的,法院此時應當受理。
誤區四:收到不予載有起訴期限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在起訴期限後起訴
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有起訴期限的。關於這方面的法定期限,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雖然這種起訴期限的規定不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爲了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阻礙,勞動者還是要儘可能在上述期限內提起訴訟。防範因此被用人單位以此爲藉口否定勞動者的起訴權利。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勞動者對法條的理解切忌只看表面意思,一定要結合實務及整個勞動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邏輯的考慮問題。錯誤的解讀法律規定,不僅不利於自己的維權,還可能無形中給自己帶來障礙,甚至可能導致受到阻礙。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2
一、不予受理勞動仲裁後的起訴時間
申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規定具體期限,因此使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人民法院對上述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處理方式
(一)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起訴後法院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依據:法釋[2001]14號第4條;
(二)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2條;
(三)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申請時效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後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01]14號第3條;
(四)以無管轄權爲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起訴後法院經審查訴訟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的,法院應當受理。依據:法釋[2013]4號第1條
三、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其他。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起訴期限3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爲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複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複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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