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證據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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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越多越好,進行仲裁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提供證據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判決是非常重要的,在勞動爭議的案件中,勞動者想要取得理想的判決結果,就需要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下面是勞動仲裁證據越多越好。
勞動仲裁證據越多越好1
第一、事情大概經過
員工李某,20XX年6月入職,沒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20XX年10月,公司口頭讓李某自己辭職,但李某不同意,兩天後,公司收到李某發來的個人辭職郵件。
發件人是公司分配給李某的個人郵箱,其實是公司的人偷偷登陸李某郵箱發送的,但李某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李某之後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在勞動仲裁階段,李某所有請求均被支持,李某對結果非常滿意。但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第二、法院觀點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因李某認可郵箱是自己向公司申請註冊的,雖然李某主張公司掌握其郵箱賬號密碼,表示該辭職郵件並非自己發送。但李某填寫的郵箱註冊申請表上,已清楚寫明要求其本人登陸修改初始密碼,同時李某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應該對個人郵箱密碼負有安全保密義務。同時李某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郵件非本人發送,也沒有證明公司掌握了其郵箱的賬號密碼。
故該郵件具有證明力,因此雙方的的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爲個人原因離職。故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二、關於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
公司表示李某在離開公司前,通過其在公司人事部的`好友,將其入職的個人檔案拿走,其中就包括勞動合同,且公司已對該人事部員工進行了相應的處罰。同時通過李某提交的證據中的《錄用審批表》、《公司郵箱物品申請表》已可以證明入職檔案在李某本人手裏。公司將追究李某偷拿公司檔案的法律責任。
李某辯稱是因人事部同事爲了讓自己瞭解具體工作內容而交給自己的,事後沒有要回,所以在自己這裏保管。
法院認爲,僅憑李某拿走了其個人檔案,並不足以證明公司已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至於李某拿走公司資料的法律責任,不在本次受理範圍。
但《員工錄用審批表》由李某持有,並作爲證據提交,代表其認可裏面的內容,該審批表中約定了其工作部門、工作地點、聘用期限、試用期、工資待遇,並有該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要件,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故公司無需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通過這個,我們能學到什麼?
一、被判定離職原因爲個人辭職,這個肯定是被公司坑了。
這個辭職郵件基本可以確定是公司故意發的。因爲公司的郵箱,即便員工個人修改了密碼,公司的網管照樣可以通過後臺重置郵箱密碼,李某出庭沒提出這一點,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而公司又故意在發了該郵件後,強行不讓他進入公司。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要怎麼處理呢?其實在公司第一次口頭辭退單某的時候,就應該通過書面的方式回覆公司表明立場,此時不能使用公司郵箱或任何公司的工具來通知。我們可以通過聊天軟件、個人郵箱來發送,保險起見,還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總之一定要提前取證,表明自己不同意公司口頭辭退的立場,並且表明自己也不會自行辭職。
二、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完全是被自己自作聰明打敗了。
且不說私拿公司檔案的法律責任多嚴重,如果被定義爲偷,那可能還要被拘留。
也不說檔案袋裏究竟有沒有包含勞動合同,這不是重點了,因爲已經證明李某拿走了整個人事檔案,那麼公司就算說檔案袋裏有100塊錢, 李某也扯不清!
李某隻是想證明公司未籤勞動合同,自入職到離職,公司已經發了幾次工資了,而且公司有繳納社保,憑藉銀行轉賬流水和社保繳納記錄已經能證明勞動關係了。
可能李某認爲有了公司領導簽字的《錄用審批表》更具有法律效力,但卻沒注意審批表的內容,更沒考慮這份資料本就不應該出現在自己手裏。如果李某隻提供工資轉賬流水和社保繳費清單,公司也沒辦法否認,這樣至少能拿到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因此,像一些明顯不可能出現在員工手裏的資料,即便你拿到了,這裏先不說行爲違法的問題,也要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提交,至少要分析對自己是否有利。如果這部分資料對自己有利,也不要一上來就提交原件,可以只提交拍照的複印件。
總而言之,在勞動爭議中,我們取證要講究方法,但千萬不能自作聰明,去做一些違法收集證據的事情,否則只會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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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清單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
2、企業工商註冊電腦諮詢單/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登記表證明被申請人主體資格
3、勞動合同書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及入職時間
4、工資條/銀行存摺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及申請人工資數額
5、工作牌/上崗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及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6、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證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及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7、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書證明申請人被認定爲工傷及傷殘等級
8、醫院疾病證明、住院出院證明、收據證明申請人傷亡情況,醫療期及已支付費用等
9、考勤記錄證明申請人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提交人:張三提交時間:XX年X月X日
接收人:接收時間:年月日
勞動仲裁的範圍
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但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對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如何避免勞動仲裁流程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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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證據材料清單有哪些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帳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
3、社保繳費證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6、“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7、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8、考勤記錄;
9、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10、能夠證明仲裁申請事項的其他證據材料。此外,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業務文件、介紹信,以及往來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爲證據提供。
二、申請勞動仲裁證據不足怎麼辦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0、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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