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補償款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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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補償款不給,很多人在婚姻中會選擇簽訂婚內的一些協議,協議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以下分享離婚協議補償款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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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補償款男方不給怎麼辦

1、協議離婚後男方不給補償款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男方給補償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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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協議到哪裏公證

1、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爲了解除婚姻關係的財產物品處理而引起的雙方法律行爲。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訂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3、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僅是證明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住房使用、財產分割問題簽訂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婚姻關係的解除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自領取《離婚證》的前後進行,公證時應攜帶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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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賠償款對方不給怎麼辦

夫妻之間法院判決離婚賠償金對方不給的處理辦法爲:

1、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約定的補償,是必須執行的,如有違反,則協議離婚的可訴訟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判決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可申請強制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離婚協議補償款不給 第2張

二、離婚賠償條件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2、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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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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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裏補償不支付怎麼辦?

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婚姻法》第46條賦予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的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

以《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此類違法行爲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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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補償的支付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賠償應當根據離婚過錯方的相關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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