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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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離婚是很常見的一種行爲,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遇到的很多事情雖然都是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但也需要一定的條件的,以下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
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1
一、離婚要帶什麼東西
1、離婚需要男女雙方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澳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協議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2
一、女方提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訴訟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離婚女方需要帶什麼東西3
一、婚姻法離婚孩子歸誰?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二、婚姻法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1、如果協議離婚的話,一般來說涉及到的問題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對這兩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後,可以持此協議及其他有關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2、如果是訴訟離婚,則提起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雙方的意願爲基礎的,所以如果你父母協商同意你母親只要房子,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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