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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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法院判決生效後,執行法官不同意恢復執行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那麼一起來看看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1

恢復強制執行,只需要提供申請書和中止執行裁定書,不需要再提供判決書,判決書等材料法院執行庭有保存。如果有被執行的線索,可以一併提供給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08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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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2

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准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儘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當事人儘量查找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恢復強制執行,法院不受理可能是申請的材料不全面,或超過了兩年的受理的時效。除此之外,應當受理。

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第2張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爲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

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爲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爲自動解除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3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倆年,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採取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恢復執行法官不同意怎麼辦 第3張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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