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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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註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具體看看什麼樣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
什麼樣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1
一、債務糾紛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沒有規定債務糾紛中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只要是債務人的合法房產,法院就可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二、債務糾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三、債務糾紛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僅限於被執行人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對於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法院強制執行時雖然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仍然可以強制查封。
什麼樣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2
房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目前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因當事人用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到期後無法償還而導致的訴訟案件較爲普遍。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仍逃避或無其它財產履行生效判決
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確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的需依法將作爲貸款抵押物的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成交後,涉及到一個問題:買受人何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登記”的公示程序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房屋作爲不動產,必然需將“登記”作爲物權變動的要件。也就是說房屋的買受人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後,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那麼究竟房屋所有權是何時發生轉移呢?
筆者認爲“房屋所有權應該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其原因有四點:
其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此,拍賣成交後,法院製作裁定書,裁定書在送達買受人時生效,房屋所有權自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二,《民法典》以登記爲不動產物權轉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爲了對該物權的狀態進行公示,以維護該物權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開拍賣的房屋,其拍賣過程是國家公權利依據法律程序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轉移的過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開拍賣的過程也完全達到了與“登記”一樣的公示目的。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力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力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力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按照該規定,取得拍賣房屋的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時,土地證、房產證上所落款的日期應該與法院法院拍賣成交的裁定書生效的日期相一致。
也就是無論何時去辦證,證上所落的日期都應該是裁定生效的日期。這樣就反過來,確認了房屋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其四,如果以“登記”作爲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那麼在買受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前這段時間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仍然屬於被執行人,那無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屬於買受人,也不屬於被執行人,那房屋的權屬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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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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