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把財產給了情人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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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財產給了情人違法嗎。大家應該都清楚,其實感情的事情是最難以讓人琢磨的,有時候感情的發展也是我們始料不及的,沒有人的感情能一帆風順,以下看看丈夫把財產給了情人違法嗎。
丈夫婚內“出軌”後,將房產轉至“情人”名下
今年42歲的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與妻子劉女士登記結婚,婚後由劉先生負責賺錢養家,劉女士則在家擔任全職太太,並共同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原本還算其樂融融。
然而,好景不長,在2017年,劉女士身懷二胎時,她敏銳地發現劉先生有點不太對勁,不但對她不冷不熱,而且在她懷孕期間經常夜不歸宿。因爲焦慮,導致胎兒發育不全,劉女士因此流產。
“女人的直覺告訴我,丈夫很有可能出軌了。”儘管劉先生對於這一猜疑多次予以否認,但劉女士還是心生隔閡和疑慮,並最終在2019年發現了端倪,“我們在婚姻存續期內,共同在永安鎮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被過戶到了一個女人的名下。”
知道已經瞞不住了,劉先生最終承認了自己婚內出軌行爲,向劉女士懺悔,並向妻子出示了自己與“情人”夏女士簽訂的《分手協議書》,保證今後不再與夏女士有聯繫。
至於將房產過戶給夏女士的原因,劉先生解釋說,是因爲他向夏女士借款12萬元週轉,到期後無法償還,纔將房屋抵付借款。
“房子價值遠不止12萬元,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私自處置。”得知真相後,劉女士頓時火冒三丈,要求夏女士返還房產。
在多次交涉未果後,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的借款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均屬無效,確認被過戶房產系她與劉先生共同所有,並由夏女士返還該套房屋。
法院:贈與行爲違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有權
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劉女士當庭表示,丈夫劉先生所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通過隱瞞事實、虛構債務、重新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等方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過戶到“第三者”名下,實爲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有違公序良俗。
面對劉女士的訴求,被告劉先生承認,其向夏女士借款及處置房產的行爲均繫個人行爲,沒有得到劉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對該房屋享有50%的份額,劉女士只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時,劉先生與夏女士均表示,房產過戶行爲,系發生普通借貸關係後,以房產抵付借款的履約行爲。
“我也是受害人,之前並不知道劉先生已經有家室,被他矇騙【才走】到了一起,後來知道後我們就分手了。”夏女士表示,在兩人相處期間,劉先生向其借款12萬元並出具了欠條,到期後無法償還,爲此,經過商議,雙方達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協議,遂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劉女士無權要求返還。
綜合各方陳述,主審法官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的借貸關係、房屋買賣關係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劉先生是否有權單獨處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涉案房產。
針對上述焦點問題,法庭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爲,劉先生與夏女士系情人關係,雙方主張的借款數額較大,但夏女士僅提交了一張借條的複印件予以證實,未能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取款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夏女士本人收入並不穩定,其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有出借能力;
劉先生與夏女士主張的借款時間早於雙方簽訂分手協議的時間,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證實雙方在分手協議簽訂前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房屋買賣合同系劉先生在與夏女士建立情人關係後簽訂,雙方約定的購買價格低於原始購買價格,有違商業常理;在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劉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過授權委託書,要求將夏女士登記爲產權人,由兩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證實雙方並不存在以房抵債的事實。
綜上,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和房屋買賣關係,劉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條並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劉先生將涉案房屋變相贈與給夏女士的事實,雙方的行爲違反了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爲無效。
此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同時也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爲應認定全部無效,遂判決涉案房產系劉女士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決生效後應返還該房屋。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解讀:夫妻共同財產單方無權私自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所發生的贈與糾紛,處理時應從法律、情理及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等方面綜合進行考慮。在審判實踐中,最高法院針對此類贈與糾紛曾有明確答覆: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這種贈與行爲嚴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爲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爲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丈夫花錢給情人買房,妻子能追回嗎?
如果買房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妻子可以追回,要求其返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丈夫把錢送給情人,妻子能否要回
導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盧某瞞着妻子周女士,六年間給了情人方小姐近40萬元,周女士得知後憤而起訴。近日,周女士從法官手中領回了這筆款項。
【案情介紹】
1987年,周女士和丈夫盧某登記結婚。婚後,盧某專心做生意,周女士則做了全職太太。去年,周女士發現丈夫的手機中有些短信內容不太正常,一番調查後她發現,丈夫盧某居然有一個情人,對方是盧某公司員工方小姐。禁不住周女士一再追問,盧某承認他在六年間陸續贈予方小姐錢物價值38萬餘元。
“這些款項並不是他無償給予的,而是老闆支付給我的勞動報酬加提成,還有我爲公司墊付的一些款項及利息。”面對周女士的質問,方小姐這樣解釋。她還表示自己只是盧某公司員工,與老闆不是情人關係,自己的室友能證明二人清白。
但周女士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0月方小姐向盧某發出的短信內容證明二人存在不正當關係,且這種關係維持六年之久,法院予以認可。
【案情結果】
最終,法院判方小姐返還盧某贈與的財產。
【案情分析】
法院認爲,盧某未經周女士同意即將款物贈予方某,屬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爲,侵犯了周女士的財產權。且事實上,盧某的贈予行爲本身基於其與方小姐的不正當關係,亦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相關規定。方小姐明知盧某有配偶,仍與之建立情人關係,並接受贈予,具有明顯過錯。據此,判決方小姐向周女士返還錢款38萬餘元。近日,這筆錢款已執行到位。
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管理和支配權,甚至對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財產的狀況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經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隨意轉移、變賣甚至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
近年來,類似此類因婚外情導致的財產糾紛有逐步增加的趨勢。《婚姻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在上海一中院審理的86起離婚官司中,就有13起與“小三”有關,其中都涉及到財產問題。記者瞭解到,常見的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用夫妻共同財產爲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購買不動產或黃金首飾等貴重物品、購買高額保險或理財產品;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以變賣、贈予的方式轉移過戶給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權以低價或無償方式轉讓給第三者。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妻子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賣”給情人,且簽訂了像模像樣的合同,實際上並無錢款往來。氣憤的丈夫認爲自己的利益受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爲妻子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撤銷了所謂的買賣合同。
【專家說法】
法律專家表示,“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如果所訂立的協議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協議就會被認定爲無效;還有,如果沒有處分權的當事人以訂立協議的方式處分了第三人的財產,也會被認定爲無效。”
在這種案件中,作爲第三者往往以“不知道屬於共同財產”爲由來對抗,認爲屬於雙方之間自願達成了協議,與第三人無關,但實際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大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擅自處分的行爲或贈予第三者的行爲往往是無效的。受害的配偶作爲無過錯方,可起訴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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