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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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在日常生活中有時候避免不了會發生一些糾紛,一旦雙方沒有處理好,引起爭執,可以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地協商處理,避免矛盾的激化。以下了解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糾紛問題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二、人民調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一原則的要求,
1、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
2、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
3、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這一原則要求,一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爲規範、公正、合理;
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髮生牴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
三、如何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病有所醫,是以改善民生爲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羣衆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羣衆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侷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產生的醫患糾紛呈頻發態勢,嚴重影響醫療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羣體 性事件,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羣衆、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打架如果無導致輕傷以上後果,通常先由派出所辦案民警進行民事賠償問題的調解。
如果無報案,能夠在當地居委會或社區的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如果上述調解方式都不能夠解決衝突,能夠訴訟至法院後,在裁判前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就是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但申請仲裁的條件限制是有仲裁協議,仲裁相較於起訴,審理週期比較短,而且仲裁也是一裁終局制。發生民事糾紛後,不管具體的原因是怎樣的,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一、遇到糾紛該找哪個部門
公安機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事糾紛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產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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