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期合同範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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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定期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期限合同,
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爲_____年_____月____日,續訂合同_______終止。甲方(蓋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蓋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年 月 日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爲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
編號: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 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小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____元或按 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有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尤其是:“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其解除上的不便導致被廣泛理解爲終身合同。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爲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這個問題已經成了廣大企業管理者最爲擔心的問題之一。
【案例】:謝某於1996年7月24日入職某百貨公司並連續簽訂多份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未明確謝某的具體工作地點,只寫明“乙方(謝某)服從公司安排至廣東省內工作”,謝某實際一直在廣州工作。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7月24日起至20xx年7月23日止,約定謝某的工作崗位爲“營業員”,月工資1456元。20xx年7月15日,謝某收到百貨公司發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本,該合同載明謝某的工作崗位爲“零售服務崗、行政崗”,工作地點爲“廣州市、東莞市、珠海市、中山市、佛山市(包括甲方以及屬於其管理範疇的其他公司)”,月工資860元。謝某提出異議,認爲工作地點範圍擴大、工資數額降低。20xx年7月22日,百貨公司向謝某發出書面通知,稱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故通知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終止。謝某收到該通知後於20xx年7月24日正式離職。後謝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百貨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百貨公司表示工資減少是筆誤所致,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仲裁裁決百貨公司支付謝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3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謝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一次性支付謝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3120元。百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6820元(20xx年1月1日前按一倍計算,之後按二倍計算)。
【評析】: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於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基礎上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百貨公司改變工作地點、降低勞動報酬是不當的,其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對此,一種觀點認爲不應分段計算,百貨公司應對謝某的全部工作時間支付賠償。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處理應以20xx年1月1日爲界分段計算。之前的根據《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按一倍計算;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二倍計算。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第二種觀點。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原則。賦予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條文具有溯及力,應由制定該法律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於適用時間的規定,可以認定《勞動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其次,二倍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制度,如果將賠償金的計算時間確定爲《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之日,讓用人單位爲新法頒佈前的行爲承擔責任,有失公允。再次,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理解,應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因此,將該條規定的“用工之日”理解爲《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用工之日”更爲準確。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下是詳細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裏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爲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裏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
但這裏規定的較爲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於避免用人單位採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不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短,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兩大難點:
1、關於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即因合同期滿終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同樣應該盡職盡責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等,否則同樣有可能被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並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什麼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怎麼樣的?是否是可以隨時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我們會爲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編號: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石家莊鑫然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莊新華區中華北大街309號
性質: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賈慶豐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乙方在(地點)承擔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 不定時工時制,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力,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就業准入工種的,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五、勞動報酬
1、甲方於每季度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按乙方出勤工天計算,每天按元計算(其中社會保險費元)。 甲
方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2、甲方可執行依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價位、工資增長指導線,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工資分配辦法。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依照國家規定自行繳納基本養老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以包含在乙方工資中。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至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聘用人員必須遵守我單位所有規章制度。
2、經濟損害賠償、培訓賠償、保密賠償、竟業限制賠償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十、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按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章)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確定終止合同的時間,於是很多人也不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究竟可以終止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終身制一樣嗎?下面小編將爲您詳細介紹。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僱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麼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終身制一樣嗎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等於“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後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着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着勞動關係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並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是有條件的長期僱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範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係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且它不同於“終身制”。更多具體的勞動合同問題會出現在我們實際生活和工作中,當您遇到無法解決的法律難題時,請諮詢律師,我們會爲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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