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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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工傷,對於何種情形應認定爲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司法解釋等分別進行規定,一般人根本無法釐清到底何種情形屬於工傷。我們我們就看看哪些情形屬於工傷吧。

哪些情形屬於工傷
哪些情形屬於工傷1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爲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爲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麼,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爲,都應當認定爲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爲。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怎樣做工傷鑑定

(一)鑑定範圍

1、因工(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省級重新鑑定的;

2、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3、受理有關部門(機構)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二)鑑定內容

1、勞動能力鑑定;

2、護理依賴程度鑑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三)鑑定程序

1、鑑定申請

(1)職工或其單位對省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省勞動保障廳直管的行業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可直接向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

(2)申請人除提交申請報告外,因工(職業病)致殘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因工(病)致殘程度(等級)鑑定證明書》一式4份,並附工傷(職業病)證明件的複印件、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工傷醫療的病歷等有關資料;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的,應按要求填寫《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證明書》一式3份,並附病歷等材料。

2、鑑定受理

(1)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覈、登記;

(2)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是否受理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3)根據申請材料,視情況確定是否調查取證;

(4)在勞動能力鑑定醫療專家庫中,按分類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3人或3人以上單數),對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專家組診斷

(1)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人員介紹被鑑定人基本情況及傷(病)情;

(2)專家鑑定組成員審覈被鑑定人的有關材料,並視情況作相應的臨牀檢查;

(3)鑑定專家遵循迴避的原則,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鑑定》(GB/T16180-1996)標準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要求,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提出本次臨牀診斷意見和符合標準的某條某款的意見,簽名交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必要時,勞動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4、委員會鑑定

(1)召開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成員會議,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被鑑定人情況和每位醫療專家在《醫療專家組診斷報告書》中的意見;

(2)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成員根據被鑑定人的相關情況、專家成員意見和工傷政策規定,並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5、簽發鑑定結論

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簽發《安徽省職工因工緻殘程度(等級)鑑定證明書》或《安徽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證明書》。

(四)鑑定時間

根據被鑑定的人數情況,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適時安排專家組診斷,勞動鑑定委員會審定原則上每季度一次。

(五)鑑定要求

1、勞動能力鑑定應嚴格按照工傷政策和國家標準進行;

2、與被鑑定人及其單位有利害關係的省勞動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省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專家鑑定組成員應當迴避;

3、診斷、鑑定結論未正式通知當事人之前,不得將診斷、鑑定的情況泄露給當事人;

4、診斷、鑑定結論一旦作出,鑑定組專家、鑑定委員會成員以及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對鑑定結論有異議者,可以保留意見,但不得對當事人發表與結論相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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