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不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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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方不肯生育,結婚過後很多夫妻都會想要一個屬於彼此的寶貝,但是也有不少例外的,不肯生育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難以接受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婚後女方不肯生育。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1

一、新婚姻法女方不願生育

1、沒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對於女性的保障縮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認爲是比較偏向男性的,那麼這時候沒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願意生育的。

2、責任

當然生孩子其實女性付出的確實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從懷孕期女性所經受的身體心理的傷害是無形的,如果還得不到關愛,女性這段時間是非常奔潰的。

3、經濟

當然還有就是女性與男性現在都有自己的經濟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賴於男性,依附性的減小讓很多女人更獨立,而生育會讓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棄很多,對於事業心重的女人來說,不想要放棄自己得之不易的機會,所以會不願生育。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

二、婚後女方不願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門關走一遭,這是生孩子的老話,雖然現在的醫學越來越發達,但是生孩子出現問題的女性也不在少數,所以還是有很多女人懼怕生孩子的。

2、心理

當然還有心理上的因素,不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會面臨身材走樣,工作生活的改變,甚至於是遭到嫌棄,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現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願意生孩子。

3、經濟

在經濟上由於現在的小年輕花錢都比較多,自己的收入說不定剛夠甚至於不夠生活花銷,所以在經濟壓力上,因爲要孩子而讓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不願意要孩子的想法。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2

一、老婆不願意生小孩,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爲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生育權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3

生育權生育義務解除婚姻關係

【案由】離婚糾紛

【審判法院】xx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判決日期】20xx年x月xx日

【原告】管某生

【被告】薛某

裁判規則: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雙方彼此承擔生育的義務,一方拒絕生育的,應准予解除婚姻關係。

基本案情:

原、被告結婚後,因被告非常在意自己的體形和容貌,即與原告商議婚後先不生孩子,原告在應允妻子的同時表明,如果避孕失敗懷孕了就生下來,不要去做人工流產,被告未置可否。結婚兩年後,原告在父母及同事親友等輿論的壓力下,決定要個孩子,但被告仍不同意,原告遂對避孕措施做了手腳。被告懷孕後,在瞞着原告的情況下做了人工流產。

婚後女方不肯生育 第3張

爭議要點:

原告能否以被告剝奪其生育權爲由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裁判理由: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所謂生育權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雙方有生育孩子與不生育孩子的權利以及與生育孩子相關的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權,原、被告之間彼此應承擔生育的義務,但由於生育和女方即被告的人身密切相關,故任何人均不能也無法強制其生育。因此,在雙方當事人經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應准予離婚。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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