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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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轉移財產無疑是一種不好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也是有着一定的判定條件的,我們需要去了解,下面為大家分享轉移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一、離婚前轉移財產可以從什麼時候算
1、只要雙方結婚,在婚姻中所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想要在結婚之前多久轉移,只要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都算是無效的,無論提前多久,只要對方起訴,有充足的證據都能被追回,對於財產是否是非法轉移,是由轉移的方向和途徑來判斷,只要是惡意轉移財產,都屬於違法行為,尤其是對那種饋贈和買賣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2、被認定為財產轉移的時間是從雙方結婚登記開始到離婚的時候算起,在這個期間進行財產的轉移就算,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財產轉移,都會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如果其中一方在得知另一方想要離婚的時候,偷偷地處分雙方的財產,那對於這種情況會被認定為轉移財產,對於轉移財產的界定,具體還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判定,還要個人進行舉證證明。
二、離婚時如何正確的轉移財產
1、對於在離婚之前,個人擅自進行轉移財產,在法律中都是屬於違法行,但是也不是沒有方法,如果雙方已經協商,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且子女是未成年在離婚之後爭取子女的撫養權,那麼在得到撫養權之後,作為子女的撫養人和監護人可以代管子女的財產。
2、如果對於房產上面,房產的轉移最好的方法,就是將房屋隱匿,在擁有房產的信息的前提下,將房產偷偷地過户到他人名下,並且套取現金,在離婚的時候,只強調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私下的房屋絕口不提,從而避免房產的分割。
一、離婚訴訟轉移財產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如共同財產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受時間的限制。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離婚後轉移財產的後果是什麼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三、民法典中如何認定離婚糾紛中轉移財產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的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一、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怎麼確定
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財產所有權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即物的所有權的合法轉手。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利於確定財產的歸屬和財產發生意外時由誰承擔責任,是確定財產保管費用、維修費和分擔風險的根據。根據《民法通則》和《貫徹意見》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有約定時,依據其約定確定。民事活動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轉移進行了約定的,只要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2、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遵從法律的規定。法律的特別規定主要是指財產轉移需要進行登記的情況,一般應以登記時間為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3、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財產交付時。所謂交付是指財產所有人對財產實際控制的轉移,例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買受人。交付意味着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一般情況下,交付時間就是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
4、財產轉移前已被受讓人佔有的,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償轉讓的以價款交付為準,無償轉讓的以當事人達成協議為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提示 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還應注意當事人對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否附條件。根據《貫徹意見》第84條的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法律明確規定了所有權轉移條件的,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牴觸。
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什麼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
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佔。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不法佔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須讓與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出於善意。
轉讓的財產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或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第六、拾得遺失物。這是指發現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第七、國有化和沒收。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所有權繼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
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等;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接受他人遺贈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三、財產所有權的變更
財產所有權的變更,是指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內容和客體發生改變的情形。所有權何時從原所有人手中轉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關係到新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和所有權關係的穩定,因此法律對所有權的移轉作了相應的規定。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則必須經過登記或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在通過合同變更所有權時,所有權的移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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