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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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如果微信群成員在微信群發表侵權言論,群主在察知或經受害人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對侵權人進行勸阻警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群主應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公平、公正地處理和勸阻群成員之間的爭執、謾罵

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1

微信群為群體的集體交流溝通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隨之而來的是微信群所引發的侵權案件糾紛也日益增多。微信群裡罵人,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兩宗判決向社會昭示了這一道理(據8月16日《羊城晚報》)。

兩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裡罵人所引發。一宗是微信群主對群員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後,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

現實生活中,許多群主建群后懶於管理,甚至放縱群成員口無遮攔,導致其他成員的權益受到侵犯。被傷害的成員據此要求群主承擔相應責任,合理合法。從法律層面看,微信群主對微信群有管理責任和義務。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首先,群主對群內可能會出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或言論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制止發生在微信群內的侮辱他人名譽的行為。其次,群主作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員多出釋出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許可權,群主應當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預防和阻止群內的侵權行為。

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涉及判斷標準的問題。一方面,群主應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公平、公正地處理和勸阻群成員之間的爭執、謾罵,不能出於個人情感,偏袒發表侵權言論的成員。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無限大,只要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視為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應減輕或免予法律責任。

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 第2張

考慮到微信群的功能與特點、群主所具有的職責與許可權,對群主責任的認定應基於過錯責任原則,可參照適用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商的“通知-移除”規則,即如果微信群成員在微信群發表侵權言論,群主在察知或經受害人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對侵權人進行勸阻警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如勸阻無效,應根據情況採取移除侵權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權的繼續和損害的擴大。

這兩起判決對組建和管理微信群或QQ群具有警示意義。行文至此,有句話須提醒各位群主,千萬別拿自己不當幹部,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肯定是要擔責的!

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2

微信現在對於國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訊工具,許多工作和生活上的事物要通過微信處理,但是也有不少人通過微信閒聊,甚至導致在群聊中互相開罵的情形。

近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就通報一起典型案例,其中指出,如果微信群裡出現罵人的行為,群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

據介紹,此前一案例中廣州一家物業員工李某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個小區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區業主在群內長期多次釋出針對張某的惡意辱罵言論,張某多次向擔任群主的李某傳送資訊,要求採取措施,但其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都無所作為。

隨後,張某對微信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業主在群內發表辱罵言論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業主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微信群群主“不作為”或擔責 第3張

張某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某建立微信群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指出,李某作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員多出釋出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許可權。故李某應當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預防和阻止群內的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加重了張某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

故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宣告向張某賠禮道歉,宣告張貼時間不得少於30日;駁回張某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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