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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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因此離婚後住在一起是否算事實婚姻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判定,以下分享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一、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離婚後住在一起是否算事實婚姻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判定,我國法律中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他情況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而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
二、離婚後孩子歸誰怎麼判
1、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依據以下情形確定:
(1)如果子女在2週歲以內的,一般由女方獲得撫養權;
(2)子女週歲以上的,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8週歲以上的,尊重子女的意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認定事實婚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應當按照同居去看待的,同時並不是非法同居,需要進行區別。一般來說離婚之後還住在一起意味着的雙方就這個問題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協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爲。
一、離婚之後同居的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1、離婚之後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離婚之後同居是屬於同居關係。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離婚時應當準備哪些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離婚之後同居的一般不構成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我國民法典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係。
此外,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則屬於同居關係;如果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仍屬於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既然已經離婚,同樣參照適用上述的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關係。
離婚之後同居只屬於同居關係。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的爭議,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審理。 如果雙方爲合法的夫妻關係,則財產能夠受到法律保護。
關於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具體如下:
1、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規定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
3、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4、法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5、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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