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本文已影響1.4W人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峯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峯時段,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1

根據8月31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峯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廣東將拉大峯谷電價差,峯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 :1 :0.5調整爲1.7 :1 :0.38。

尖峯電價在峯谷分時電價的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峯谷分時電價政策與尖峯電價實施範圍均不包括居民用戶;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峯谷分時電價政策。

峯谷電價價差達4.5 :1

該《通知》主要對峯谷分時電價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峯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峯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峯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峯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根據廣東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劃分峯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峯時段爲10—12時、14—19時;低谷時段爲0時—8時;其餘時段爲平段。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 ∶1”的要求,結合廣東省電力系統峯谷差較大的情況,將廣東省峯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 :1 :0.5調整爲1.7 :1 :0.38,峯谷電價價差達4.5 :1。

在實施範圍上,尖峯電價實施範圍與峯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戶;在執行時間上,尖峯電價執行時間爲迎峯度夏期間的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

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天19時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佈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爲準,次日予以實施;

在執行時段上,尖峯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爲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在電價水平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的要求,綜合考慮廣東省電力供需形勢等情況,廣東省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

此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引導用戶錯峯用電,儘可能少地啓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表示,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第2張

在用電高峯時段,電力供求緊張,爲保障電力供應,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峯發電,供電成本相對較高;反之,在用電低谷時段,電力供求寬鬆,供電成本低的機組發電即可保障供應,供電成本相對較低。

峯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各時段,部分時期還劃分出尖峯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儘量在高峯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此次完善峯谷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

對居民用戶而言,如居民用戶認爲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峯少用電的情況,可選擇執行峯谷分時電價,從而減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峯谷分時電價。峯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第3張

廣州市的電價價目表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2

廣東要開始整治租房用電加價了?

近日,廣東發改委在一份名爲《關於進一步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用電價格等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中表示將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的價格和收費行爲,並向社會公衆公開徵求意見。

爲何要對“非電網直供電”的用電價格專門提出要求?北京特億陽光新能源總裁祁海珅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多年來,非電網供電主體的電費加價額度以及收費標準都不明確,導致總電錶內的分電錶用戶一直處於被動接受和劣勢狀態。尤其是城市裏的城中村用電、公寓樓拆分租賃、一些園區中的‘園中園’和‘表中表’(總電錶下的分電錶)的現象很常見,電費比電網供電主體的價格高一倍甚至兩倍以上,電費價格有的高達1.5元/度甚至更高,各種收費亂象頻出。”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第4張

非電網主體不得在終端加收電費

根據《通知》要求,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則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執行。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則將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而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身電費不得分攤給終端用戶,而應由自身承擔。

此外《通知》還規定,物業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費用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以電費、電量爲基數收取。非電網供電主體可與終端用戶協商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明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盈虧傳導問題。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對於不合理的租賃交易現象,應該有相應的法規約束。比如,房東‘任性’收取高價‘電費’,屬於不合法的強迫交易最。水電原本是由政府定價公共服務產品,不得私自加價出售。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約束和規範,切實保障廣大租房羣體利益,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廣東電價調整最新消息 第5張

“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

流程有了規範,那些安裝非分時計量電錶用戶的電價要怎麼算?

《通知》規定,當遇到非電網供電工商業終端用戶安裝非分時計量電錶時,終端用戶的電價按“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基準電價爲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的目錄電價或平均購電價,平均購電價按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電網企業需要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註,非電網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收益或虧損則需單獨註明。

與其它省份相同的是,廣東省最大上浮幅度則統一規定爲10%,即終端用戶最高到戶電價爲基準電價×(1+10%)。具體的幅度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終端用戶計收電費的電量爲自身分表電量。

全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目前所謂的電價亂象,其理由並非在於監管或管理不到位,而是市場的供需關係不平衡而導致的現象。否則也解釋不了爲什麼之前就沒有或較少發生目前的這些現象。”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