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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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在一個公司裏面難免有幾個女職工,她們是懷着孕的,些用人單位爲了自身的經濟效益就可能會辭退孕婦,那麼,以下了解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1

1、孕期被解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如果孕期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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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婚先孕被辭退賠償嗎

我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和法規並沒有區分屬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婦女和胎兒的權益,因此,雖然女職工是未婚先孕,也應受到《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我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懷孕、生育,但這隻能說明,你應當受到來自違反這些規定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等,而不等於你違反了《勞動法》、《女職工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由於調整的範圍和對象不同,適用時不應混淆。

不管是企業管理者和員工都有自己的不容易和要考慮的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孕期女職工仍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結合身體狀況恪盡職守,需要休息或調整崗位時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在享受福利保障的同時配合公司有序推進工作,公司也要給予懷孕女職工多些關愛和體諒。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2

2個月

1、孕期被解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第2張

4、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5、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單位女職工是未婚先孕,那也應受到《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6、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工資;就算女員工在孕期,公司也不能以此爲理由辭退她們,如果公司選擇辭退她們,那也應該給予她們法律規定的賠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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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辭退賠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 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第3張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並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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