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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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車輛事故的發生並不少見,交通責任認定書影響則任的判定以及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是怎樣的,以下了解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1

我的車檢報告都出來了,最遲五日內能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審覈,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2

一、交通事故驗車報告多久出來?事故責任書多久能下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以上條文可知,應當在報告出來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程序

(一)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定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投保人應儘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電話報案,也可直接去報案。

(二)勘驗

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先搶救傷者,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然後做出認定書。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 第2張

(三)辦理理賠手續

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應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

(四)簽字

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作爲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簡易程序處理

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儘快認定責任,並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3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不是下來之前還需要走個車檢報告的程序?

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張凱律師解答:

是否需要進行車檢需要看事故原因,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不是必須要車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必等車檢後出具。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交通部門不會再扣留車輛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張凱律師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覈、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事故車檢報告出來責任認定書能出來嗎 第3張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如果認爲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爲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爲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誌。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註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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