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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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對於很多的家庭在遇到房產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因爲房產算是家最貴的財物了。而進行房產訴訟就需要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以下分享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
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1
一、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
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繫暢通的基礎。當聯繫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爲準。買受人爲多人時,應約定所佔產權的比例,並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爲聯繫人。
二、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據
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三、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依據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商品房的位置、戶型、面積、陽臺等,本條款需注意的是:
1、預售期房的面積是預測面積,可能和產權登記面積存在誤差,現售房屋的面積爲實測面積,即產權登記面積。
2、建築面積的約定應在附件二中對分攤的情況給予說明,依據測繪報告如實填寫。明確參與分攤的部位名稱、大致位置等,分攤方式是按比例分攤、協議分攤兩種方式。
四、付款方式的約定
1、首付款支付的時間和數額,剩餘房款的數額和貸款方式。
2、因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3、出賣人爲買受人貸款而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有關約定。
4、因非雙方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約定,且不得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條款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應當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面積差異處理
面積差異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作爲計價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辦法。面積差異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約定。建議合同雙方選擇第二種處理方式即按法定原則處理面積差異。
六、交付條件
交付條件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
2、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規劃設計建成,並經驗收合格;
3、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上述條件爲最低交付標準,雙方還可就其它方面做出交付約定。
七、交接
1、通知。出賣人認爲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應當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書。
2、查驗。買受人在接收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現場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交接單、物業管理文件作爲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如果發現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認爲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復整改或採取雙方同意的其他處理方式。
如果買賣雙方對所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簽署交接單。如果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賣人也已確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單。
4、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執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進行明確約定,由物業公司進行查驗交付,並向業主出具承接驗收單。
八、房屋裝修情況的約定
雙方應就下列部位明確約定: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電梯等。對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爲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考慮到實際施工中,裝飾裝修工程一般在主體封頂後實施,簽訂合同時所用材料的廠家沒有確定,雙方應就設備的技術標準、性能等通用標準進行約定。精裝修的應詳細約定。
九、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的約定
基礎設施,一般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教育、商業、服務、管理用房等建築。雙方應對基礎設施的運行方式及違約責任做出詳細約定,與該商品房有直接關聯的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時間不得晚於交付時間、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出賣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規劃方案,向買受人介紹會所、幼兒園、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有關情況,並對其名稱、用途、面積、位置、運行方式、產權歸屬等做出約定。
十、關於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約定
根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買受人可自行交存,也可由出賣人代爲交存,需提醒的是交存時限爲房屋交付使用前。
十一、產權登記的約定
主要是分兩部分,一是產權初始登記,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二是轉移登記,雙方申請辦理可自行約定時限及違約責任,建議取得初始登記後120日內辦結。
十二、前期物業服務的約定
前期主要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階段,由出賣人公開選聘物業公司並經主管部門備案,買受人應對前期物業服務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並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和臨時管理公約。買受人在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應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合同中違約責任主要有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的原則,雙方應按照違約責任約定賠付標準,賠付標準的約定注意雙方對等原則。
十四、雙方經協商設立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爲了在買賣房屋後發生糾紛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時應注意要正確填寫自己的相關資料,買賣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等基本情況,在協議書中書寫面積差異處理情況、交付的條件,以及以何種方式交接。當然最重要的是房產權的登記。
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2
房產案件是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除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與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與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與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1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2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與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據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的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話,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1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的,第1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後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以下事項,應該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與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內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與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爲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的材料和法律文書應按照實際的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的過程中因爲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的機構或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房產糾紛的訴訟費是按照爭議金額來確定的,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現在大家應該知道房產糾紛訴訟費是如何交納的吧。一般情況下,案件的訴訟費都是由起訴的原告先墊付,然後在案件判決之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較後承擔。
房屋糾紛調解協議書3
房產糾紛起訴流程和費用標準如下:
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註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爲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後,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您是否立案。
房產案件屬於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如下:
1、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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