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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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很多勞動者都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爲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其實不然,只有在一定情況下,不簽訂勞動合同纔會得到雙倍賠償,那麼來看看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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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必須存在用人單位已經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甭管是因爲欠薪、不發加班費、沒有兌現年終獎、孕期調崗減薪還是勞務派遣暫時沒有安排新單位,只要合同還沒有終止,很抱歉是無法爭取到賠償金2N的。

另外,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辭職則同樣無法爭取賠償金2N。

除了自己主動辭職其他還包括那些勞動者本身不是主動離職但是卻稀裏糊塗按照公司要求寫了辭職信或在辦理離職時簽署了帶有“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字樣的離職證明,那基本上也跟2N永別了。

所以大家簽署法律文件的時候還是要看一遍內容,或者多多關注犀哥的文章,可以避免這些非常明顯的坑。

說完了最核心的兩個點,咱們再掰扯掰扯法條裏面提到的,違法解除中的違法是有哪些情形。

這要從三個層面來講:

第一層:例外的情況。只有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中第39條規定的情形(比如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纔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層:如果勞動者不存在39條中的任意情形,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必須提前30天並支付經濟補償(或不提前30天但是支付代通知金+經濟補償)。

如果確認自己沒有39條的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卻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提前30天(也不支付代通知金),就可以認定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你的2N get !

第三層:但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形(比如懷孕或者處於醫療期的),如果勞動者不存在39條的情形,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合同的(即使解除時支付經濟補償也不行)。

對於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具有選擇權: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這裏有個小彩蛋,如果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主張恢復勞動關係,然後仲裁因爲各種原因打了幾個月,最終勞動者獲勝。那麼這幾個月雖然勞動者並沒有上班,工資可是要照發的哦!這種情況下有些單位還不服,仲裁完畢後還要去法院起訴,沒關係,拖得越長,勞動者工資拿得越多。

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

另外補充一點,賠償金也是有上限的。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計算,如果不到3倍的就按上述標準計算,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因爲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所以賠償金也同樣會受到這個上限的制約。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對於普通勞動者,經濟補償沒有年限限制,對於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纔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那除了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呢?有倒是有,但只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且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實在是太少見了。

最後,犀哥想說的是,提起勞動仲裁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說確實是一件麻煩事,絕大多數的過來人能都承認過程比較痛苦,所以犀哥建議大家更省心省力的辦法就是去尋找律師獲得專業的諮詢,犀哥在世界500強混了這麼多年

發現無論什麼事,500強處理的原則就是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我覺得這個原則對我們大家的生活工作也同樣適用,咱們就得充分利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所帶來的好處。

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2

一、怎麼樣可以得到雙倍的勞動補償

(一)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 第2張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爲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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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3、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4、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5、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6、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7、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怎麼才能拿到2倍賠償金 第3張

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如果這個用工之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時也要從用工之間起計算。這似乎違反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能執行。司法實踐中都是按追溯到超過勞動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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