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歸對方爲什麼還要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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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歸對方爲什麼還要還貸,房子是以男方名義貸款申請購買,離婚後房子歸對方,主貸人可能會有義務還款,,具體要根據離婚情況來處理,以下分享離婚房子歸對方爲什麼還要還貸。
離婚房子歸對方爲什麼還要還貸1
一、離婚後房子歸對方,主貸人還有義務還款嗎
1、可能會有,具體要根據離婚情況來處理。
2、雙方離婚時,對房產分割進行約定,或是經法院判決歸爲一方所有,同時約定或者判決房子的所有人繼續還貸的,那麼房子所有人就要繼續承擔向銀行還款的義務。
不過,如果是夫妻共同房產,婚後按揭購房的,雙方爲共同還貸人。所以,離婚後只有離婚協議書不能解除何一方的還貸義務,因此,需要向銀行申請變更主貸人或者減少共同抵押人。
否則的話,尚未解除還貸義務,另一方仍要按約定還款。
3、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房產貸款還未還清怎麼分割
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房產的分割問題,要根據房屋購買的時間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房屋購買於婚後。這種情況下,房屋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未還清的房貸也就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房產與房貸一併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購買於婚前。這種情況下,根據於誰的名下,又分爲兩種不同的情況:
1、於婚前付款買房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的房產分割,即“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顯然,這種情況下,房屋應歸婚前付款買房一方,但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由婚前付款買房方給予補償,同時,尚欠的房貸也由婚前付款買房方承擔。
2、於夫妻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尚欠的房貸也就屬於,離婚時,房產與房貸應一併分割。至於一方於婚前所付的房款,應作爲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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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房屋,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後房屋歸女方,房貸也由女方獨自承擔”,當女方無法按約還貸時,該約定是否有效?
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離婚後,銀行向男女雙方追討
王先生與李女士於2016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二人相中了位於金山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二人的存款僅夠首付款,於是王先生與A銀行簽訂了《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約定王先生因購房需要向該銀行借款105萬元,借款期限爲201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合同還對利息、付息、罰息、提前收貸條件進行了約定。李女士也在上述合同落款處簽字承諾,申明該合同項下債務爲夫妻共同連帶債務,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2016年8月,王先生、李女士辦理房屋登記,房屋產權人和抵押人均爲夫妻二人。王先生和李女士買房併入住後,按月歸還房貸。但婚後二人矛盾不斷,於2020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位於金山區某小區的房屋離婚後歸李女士所有,之後房貸均由李女士歸還”。
後來,李女士因生活和工作變動無法按時歸還後續房貸。2021年年初,A銀行訴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各類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請求依法拍賣上述房屋以實現抵押權。
法院:內部約定未經銀行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雖然王先生抗辯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了房屋歸李女士所有,該抵押房產的銀行欠款由李女士歸還,自己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法院認爲在A銀行發放貸款時王先生、李女士確爲夫妻關係,案涉債務也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李女士也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簽字確認。離婚協議書系二者對離婚後的債務承擔進行了內部約定,未經A銀行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A銀行仍有權根據借款合同主張相應權利。
最終,法院判令王先生、李女士歸還A銀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王先生、李女士未能按期歸還,則A銀行有權通過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實現抵押權。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可以就共同債務如何分擔作出約定,但約定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能夠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女方,房貸也由女方獨自承擔”條款實質上是夫妻二人作爲債務人對於債務的承擔進行的內部約定,該約定是否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還得視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
就債權人而言,將原本由兩個人共同承擔的債務轉爲其中一個人獨自承擔會影響債權的有效實現,所以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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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非所有在婚後**的房產一定屬於共同財產,因爲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對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進行約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無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益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並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以支付房屋價款,若購房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按揭銀行有權將按揭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或由房產商將該房屋回購,並以回購款償付銀行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國的按揭貸款合同本質上仍爲抵押貸款合同。
一般來說,離婚房屋分割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1、雙方都不想要該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雙方的申請對其房屋評估再拍賣,就所得款項進行分割。
2、房屋增值,雙方都想要但不能協商處理的條件下,可採取競價拍賣方式,由出價高的人取得房產所有權,並將出價支付給未能取得房產的另一方作爲補償。
3、雙方經過協商,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一方放棄該房產,由專門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依據婚姻法房產分割細則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那麼離婚時有房貸的房屋該怎麼分割?
離婚時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當前房子一直是離婚時雙方都很關注的,那麼在涉及離婚時還有房貸的房屋歸誰?誰來付接下來的房貸?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爲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該情形下的房屋爲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爲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爲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爲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爲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爲結婚而成爲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爲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爲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爲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爲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怎麼分割?
對於這種情況,應區分不同的情形來處理。當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其以個人所有財產還貸的,該房屋當然爲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當然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清償的義務。
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該房屋仍應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剩餘的按揭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應該給予補償。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義務予以清償。
(5)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6)房子是結婚前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交的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房子是誰的啊?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只有一方父母通過全款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
對於父母雙方出首付,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協商進行分割。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1)婚後一方用自己婚前財產購房付首付,夫妻共同還貸。如果離婚,房子怎麼分?
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割。
兩種情況:①房產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個人財產處理;房屋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如果協商不成,則判給房屋登記方,對於沒有獲得房產的一方,是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②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所以,在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買的房子,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則屬於夫妻共有,雙方都有權分割。
(2)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怎麼分?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後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購買,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怎麼分割?
對於這種情況,在離婚時首先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按該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需要法院依法判決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5)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按揭房怎麼?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爲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爲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離婚時按揭房產增值部分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房產作爲財產分割最爲重要的一部分,在實踐中,其形態有很多種,以結婚時間爲節點,可分爲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兩種,無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兩種方式,其中婚前按揭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爭議最大。下面以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爲背景,爲大家剖析離婚時婚前按揭購買房產增值部分分割方式: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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