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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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如今法院案件猛增,只有爭議焦點準確無誤,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結果準確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
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1
(一)排除法
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是在庭審過程中作出,應首先認真聽取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歸納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然後對於雙方陳述有爭議的部分劃定主次,主要爭議的那些事實可以確定爲爭議焦點。
對爭議焦點的歸納,是一個逐步需要認知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對一些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案件,在我們自己的審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階段進行,通過庭審前閱卷初步瞭解案情,需要的話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來部分排除,這樣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就會逐步形成,如此對爭議焦點的層層篩選,能更爲準確。
(二)類案分析法
我國雖然不適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對於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對案情複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分析類似案例,吸取經驗,能更有效地歸納出爭議焦點。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通盤依次檢查,能夠全面、準確地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比如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及因果關係,對照構成要件依次排查,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作爲案件事實予以認定,當事人有爭議的就應當作爲爭議焦點,來統領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和認證,就會使庭審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好的庭審效果。
(四)“倒推法”
這是參照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是蠻不錯的。“倒推法”思維方式,其實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個延伸,也可以稱爲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綜合判斷法
爲了避免片面適用某一種方法,造成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庭審法官可以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制度、定期的案件討論例會等方式,各抒己見,切實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不具體、不準確,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2
爭議焦點內涵之釐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爭議焦點”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研究的也不多。本着法無精確之意而委諸善良人之解釋的原則,個人認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存有實質矛盾和分歧的'內容。
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爭議內容:一是,程序上的爭議,例如管轄、迴避問題;二是,證據上的爭議,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是法律的適用,例如原告請求的基礎依據,裁判的依據等。
比如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常見的案件爭議焦點爲:一是受案法院是否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二是主審法官、陪審員、書記員是否應當迴避;三是借貸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四是借貸是否是真實,五是假若借貸是真實的,被告是否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其利息。
可見通過案件爭議焦點的梳理與歸納,能很快明確案件的審理重心,推進訴訟程序的進行,提高訴訟效率。同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根據歸納爭議的焦點,就會給原被告雙方合理分配各自舉證的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而且案件爭議焦點的明確也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的時候,也要論證說理,釋法說理,使得每個羣衆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爭議,做到各方都息訴罷訪,服膺於司法的權威。
四、歸納爭議焦點的價值與作用
(一)促進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訴訟中公正有時是和效率想背離,而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就會解決公正與效率之二律背反的問題。在波斯納看來,公正的第二張含義就是效率。當事人平等的參與程序,特別通過證據開示制度,對案件事實、證據等爭議事項的歸納,整理出爭議焦點,可以讓原被告雙方有針對性的舉證、質證,避免庭審陷於混亂無序,案件能快速審理,使得當事人免遭訴累。
爭議焦點整理完畢後,當事人在大量的案件事實與證據面前定會考量訴訟成本以及對案件進行預判,當事人就會選擇有利於自身的糾紛解決方法就會選擇和解、調解或者撤訴,在促進訴訟公正的同時,提供了訴訟效率。
(二)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間的舉證責任
我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舉證責任確實訴訟的脊樑,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
庭審中歸納完爭議焦點之後,無形中就會合理的分配自己的舉證責任原被告雙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要承擔各自的舉證責任,對於己方的訴請就要提供證據證明,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當事人在法庭歸納爭議焦點的背景下,可以充分的參與庭審,參與訴訟程序當中,明白訴訟的遊戲規則,即使敗訴,也能通過程序的參與性,吸收當事人不滿,畢竟,對於這場訴訟,自己努力過,爭取過,無論輸贏,對於雙方來說都坦然接受案件結果,做到心服口服。
(三)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民事訴訟領域畢竟是屬於司法領域,司法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是,我國還是有較強的職權主義傳統,法官擁有很大的權力,如何在個案中限制恣意的裁量權,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就能很好的限制法官的裁量權。有些負責任的法官在被告發表完答辯意見之後,就會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有時還會詢問雙方對歸納的爭議焦點意見。
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3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
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
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實踐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歸納見仁見智,但個人認爲,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應當注意對問題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與解決該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進行對應。總體上,在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處理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的必備項,也即並非所有的案件都有歸納爭議焦點的必要。但有必要歸納爭議焦點的,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與本院認爲部分分別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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