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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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其實現在很多犯罪的都是未成年人,因爲刑法對未成年的保護導致了很多青少年犯罪之後肆無忌憚,因此社會都在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面瞭解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及相關資料。
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1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裏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裏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羣衆、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爲而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意志自由,而這種意志又取決於後天培養的個人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是由個人的年齡。
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狀態決定的,其中年齡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顯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承擔就與年齡有了聯繫。這便引導了各國在刑法理論中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而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由該國的社會狀態以及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而定的。
這個年齡的法定必須符合該國家的實際情況。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鬥爭的需要。
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爲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政策爲指導。
從我國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並適當借鑑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關於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爲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爲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爲是犯罪。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爲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
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二、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爲輔、教育爲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
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是“應當”情節,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餘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着必須。
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
其次,該條款規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
最後,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於沒有該情節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於同種情節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
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的應用
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後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於酌定情節範疇。
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
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
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
酌定情節在少年刑罰適用中的功能主要在兩個方面:
(1)、影響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減輕的選擇除要看該案是否具備其他法定情節外,酌定情節往往是影響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主要因素。此外,從輕輕到什麼程度,減輕減到什麼程度,也往往要取決於酌定情節。
(2)、酌情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是對酌定減輕處罰的明文規定,該規定在未成年刑罰適用中十分必要。因爲我國尚無專門的少年刑法,依據酌定情節,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適用刑罰從輕、減輕判處,能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充分體現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要正確認識“嚴打”與從輕處罰的關係。所謂“嚴打”是指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打”是我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不可動搖的方針,它對於打擊犯罪,促進社會治安根本好轉。
懲治和預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對嚴懲危害社會治安的社會分子實行“嚴打”和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不矛盾的。“嚴打”是通過嚴厲打擊來實現上述目的的,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
通過教育、感化、挽救來達到上述目的的,它是“嚴打”的必要補充。那種不分對象、不分犯罪性質,一律嚴厲打擊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在堅持“嚴打”的同時,區別對象,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
(2)、從輕處罰與“雙項保護”原則的問題。《北京規則》把雙項保護原則作爲少年司法的基本觀點在其總則第1條加以明確規定,規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既要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對危害社會的行爲依法予以懲罰。
又要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雙項保護”原則。我們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從輕處罰即是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但我們在堅持從輕處罰時,還要考慮到整個社會利益,對那些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壞、
經過多次少教後仍不思悔改的極少數未成年犯,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的幅度嚴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一味地大幅度從輕或減輕處罰,起不到懲罰和教育的作用,只會放縱犯罪,因而達不到挽救的目的。
要注意保護少年的利益與保護社會的利益相統一。一方面,防止過度地保護少年的利益而對違法犯罪行爲該處罰不處罰,導致損害了社會利益;另一方面。
則防止過度強調保護社會利益而單純處罰,忽視了對少年的保護。我國少年司法的實踐證明,保護少年利益與保護社會利益並不矛盾,是並行不悖的。
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2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爲而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責任。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 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於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都有哪些規定。我國對這類人羣的判決是根據年齡進行劃分的。如果未成年人在14週歲以下,可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16週歲之間,我國的法律機關根據犯罪事實進行相應的處罰。
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怎麼判3
一、民法典中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的民事權利
1、明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劃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標準。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3、部分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4、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5、八週歲以下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爲現在的8週歲,意味着從2017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但是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爲了,可以用零花錢買零食,也可以與班上同學交換價值差不多的玩具,這時未成年人其實是在訂立合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6、例外規定。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二、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處理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在民法典中對於未成年人的權利是有保護的,從胎兒開始胎兒就已經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了,只是說權力並不是完整的,如果達到了16週歲的,就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達到18歲的就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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