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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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如果是使得我們受傷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索賠的,我們知道施工索賠是有前提的,很多人想索賠,但是對索賠的相關問題並不瞭解,下面看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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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於承包商的過失。

3、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後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

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2

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爲,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爲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第2張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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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索賠證據的要求

(1)事實性

(2)全面性即所提供的證據應能說明事件的全過程,不能零亂和支離破碎。

(3)關聯性即索賠證據應能互相說明,相互具關聯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時性索賠證據的取得及提出應當及時。

(5)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求證據必須是書面文件,有關記錄、協議、紀要須是雙方籤述的: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況的記錄、統計必須由監理工程師簽證認可。

2、索賠證據的種類

(1)本工程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工程變更、來往信函、指令、通知、答覆、會議紀要等應視爲合同協議書的組成部分。由於構成索賠證據的內容廣泛,有時會形成相互牴觸(或矛盾),或作不同解釋的情況,導致合同糾紛。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上述索賠證據的.種類排序即爲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第3張

第一,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或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法律分析:

索賠需滿足有違法行爲、造成損失、有過錯這三個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建築工程工期索賠成立的條件: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於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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