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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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如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建設工程的速度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工程索賠的現象導致了很多的訴訟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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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11、不可抗力。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很多施工企業管理粗放,算大帳、不會進行成本控制,更沒有意識到工期的重要性,導致在工程完工後難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鉅額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說,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彙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

這些情況可以進行工期索賠!

甲方市場導致幾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當發包人故意放緩工程進度時,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那麼不僅成本增加,而且還有可能被反索賠。

1、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對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期索賠和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准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2、工期延長申請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後向發包人再次申報。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2

一、承包人的索賠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1、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該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發包人表示的索賠願望和要求

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有義務做好現場施工的同期記錄,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調閱,以判斷索賠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害。

2、遞交索賠報告。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後的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對其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索賠的依據,此項索賠要求補償的款項和工期展延天數的詳細計算等有關材料。

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28天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展延天數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爲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項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二)工程師審覈索賠報告

1、工程師審覈承包人的索賠申請。

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後,工程師應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首先在不確認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重溫合同的有關條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賠證據,並檢查他的同期記錄;其次通過對事件的分析,工程師再依據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如果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

尤其是對承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都負有一定責任的事件影響,更應劃出各方應該承擔合同責任的比例。最後再審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補償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順延天數。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第2張

2、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

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爲:

(1)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上述三個條件沒有先後主次之分,應當同時具備。只有工程師認定索賠成立後,才處理應給予承包人的補償額。

3、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1)事態調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跟蹤、分析瞭解事件經過、前因後果,掌握事件詳細情況。

(2)損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賠事件是由何種原因引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3)分析索賠理由。主要依據合同文件判明索賠事件是否屬於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或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是否在合同規定的賠償範圍之內。只有符合合同規定的索賠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實際損失分析。即爲索賠事件的影響分析,主要表現爲工期的延長和費用的增加。

(5)證據資料分析。主要分析證據資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確性,這也是索賠要求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足以說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時,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交索賠的證據資料。

4、確定合理的補償額。

(三)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工程師覈查後初步確定應予以補償的額度、往往與承包人的索賠報告中要求的額度不一致,甚至差額較大。主要原因大多爲對承擔事件損害責任的界限劃分不一致;索賠證據不充分;

索賠計算的依據和方法分歧較大等,因此雙方應就索賠的處理進行協商。通過協商達不成共識時,承包人僅有權得到所提供的證據滿足工程師認爲索賠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順延。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如果在28天內既未予答覆,也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爲承包人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對於持續影響時間超過28天以上的工期延誤事件,當工期索賠條件成立時,對承包人每隔28天報送的階段索賠臨時報告審查後

每次均應作出批准臨時延長工期的決定,並於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提出最終的索賠報告後,批准順延工期總天數。應當注意的是,最終批准的總順延天數,不應少於以前各階段已同意順延天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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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索賠按合同的依據不同可分爲

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爲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二、建設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於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三、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一)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主要程序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調查干擾事件,尋找索賠理由和證據,計算索賠值,起草索賠報告,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最終解決索賠爭議。

建設單位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施工單位的其他經濟損失,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工程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第3張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二)索賠的證據

證據,作爲索賠文件的一部分,關係到索賠的成敗,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是不成立的。

1.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實性:全面性;法律證明效力;及時性。

2.證據的種類。證據的種類包括: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等;

(3)各種會談紀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表;

(5)施工現場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氣象報告;

(8)工地交接班記錄;

(9)建築材料和設備採購、訂貨運輸使用記錄等;

(10)市場行情記錄;

(11)各種覈算資料;

(12)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賠報告

1.索賠報告的。索賠報告的具體內容,隨該索賠事件的性質和特點而有所不同。但從報告的必要內容與文字結構方面而論,一個完整的索賠報告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覈人員名單。

文中首先應概要地論述索賠事件的發生日期與過程;施工單位爲該索賠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施工單位的具體索賠要求。在總論部分這末,附上索賠報告編寫組主要人員及審覈人員的名單,註明有關人員的職稱、職務及施工經驗,以表示該索賠報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總論部分的闡述要簡明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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