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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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會怎麼判,其實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爲涵蓋的方面比較多,所以我們很多人對於以下相似的法規都不清楚其中的區別,以下了解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會怎麼判。
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證據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自行和解分爲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在場參與下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
二、民事訴訟調解的流程
1、 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爲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2、 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當採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後,對於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有悖於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
雙方產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在起訴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那麼則不需要再進行判決,由法院製作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不同意調解的話,需要繼續開庭審理。
一、民事糾紛不同意調解會怎麼樣?
民事案件是自願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有哪些?
(一)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爲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爲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爲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糾紛調解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兩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進行民事調解,法院就不能進行民事調解,而是應該儘快宣判結果。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自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
一、民事糾紛調解不成會拘留嗎?
民事糾紛調解不成是否會拘留,還要根據案情來定。一般情況下,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調解成功後不給予處罰。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三、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訴訟外調解。我們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爲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綜上所述,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有幾種,其中調解是比較常見的,如果調解沒有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還有仲裁或者訴訟等手段可以選擇,即便是沒有調解成果,也不會對當事人拘留,派出所往往對當事人教育批評,民事糾紛不會用刑事手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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