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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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結婚以後,兩個人就應該一心一意的,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是不可以的,下面看看怎麼才能立遺囑給情人及相關資料。
立遺囑給任何人都可以,但必須是處分屬於死者自己名下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可以立遺囑把財產贈與給情人嗎?
本案中當事人趙女士的情況是這樣的,她和丈夫結婚多年,育有一女。原本夫妻感情還算說的過去,倆人這些年一起打拼積累了一定資產,生活逐漸步入小康。然而近些年丈夫的性情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常挑三揀四,各種嫌棄趙女士,之後還以感情不和爲由與趙女士長期分居。
後來丈夫去世,趙女士這才發現,原來丈夫在外麪包-養了情人,他不僅爲情人花費了大量錢財,生前還立遺囑將夫妻共有的房產歸情人繼承。趙女士氣壞了,她不想“小三”繼承丈夫的財產,但又不知道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那麼本案中的第三者是否可以依據遺囑繼承遺產呢?法院會怎樣判決?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這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房產中有一半屬於男方享有的份額,對於這部分財產,男方有通過遺囑進行處分的權利。
但是《民法典》第1122條第二款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法條的這項規定,給趙女士的問題成功留下一道解決路徑。
依據法律規定,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能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丈夫留下的遺囑即便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夫妻之間應當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丈夫擅自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通過遺囑的形式遺贈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有違社會公德,因此這份遺囑應屬無效。
其實即便丈夫通過婚內贈與的形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情人,仍然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爲,妻子有權將丈夫贈與情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追回。法律這樣規定是爲了最大限度保護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對於那些想靠遺贈等手段獲取財產的第三者給予必要的警醒。
那麼生活中,遺囑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1、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立下的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人遭受欺詐、脅迫,遺囑的內容並非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3、遺囑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的內容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
5、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可以立下遺囑把自己的遺產留給情婦嗎?
2001年,在黃永彬的屍體準備火化之時,突然衝出來一名年輕女子進行阻攔。
該女子便是黃永彬長期非法同居的“二奶”,張學英。
張學英手拿遺囑,聲稱黃永彬將他的個人財產留給了自己,並且由自己爲黃永彬的骨灰盒安葬,所以黃永彬的妻子和他的親戚無權處理黃永彬的屍體。
一個“情婦”竟然敢登堂入室,在丈夫即將火化下葬時前來鬧事,黃永彬的妻子蔣倫芳和其他親屬都非常震驚並且生氣。
於是雙方在現場展開了激烈的爭吵。
當天下午,“二奶”張學英就以“侵害財產權”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遺囑分得自己應得的遺產。
根據黃永彬立下的書面遺囑,他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全部贈與“朋友”張學英所有。
該遺囑已經經過公證,可以證明是黃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遺囑法》沒有規定說遺產不能贈與“婚外同居的對象”,那麼按《繼承法》規定,遺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贈予任何人。
該案在2001年社會風氣相對嚴肅的情況下,引發了社會的巨大爭議和廣泛關注。
社會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反對張學英獲得遺產,支持原配蔣倫芳。
人們無法接受一個“情婦”居然敢登堂入室與原配爭奪遺產,而且按照法律規定似乎這個“情婦”也確實可以得到遺產。
這樣的情形,使得該案在開審之前便面臨着巨大的輿論壓力。
納溪區法院對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開庭(期間曾一度中止)後才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院認爲,儘管該遺囑意思表示真實,按《繼承法》規定,遺產也應歸張學英所有。但是,張學英明知黃永彬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
該遺囑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爲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蔣倫芳給付遺產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在場的1500名旁聽羣衆掌聲雷動。
該案被稱爲“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
這是我國第一次使用“公序良俗”原則解決問題。
因爲一般來說,法律有具體規定的一般適用具體規定,就本案而言,應當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窮盡一般規定之後,才能適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
該案自宣判以來,一直面臨着許多爭議。
有觀點認爲:雖然婚外同居行爲違背了法律規定,但只能說明不允許婚外同居,並不能推導出將遺產贈與婚外同居人的行爲無效。
此外,黃某與其妻子蔣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兩人關係冷漠。而在黃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張學英曾不顧外人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某的病牀邊,盡心照料黃某。
黃某立下遺囑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可能是給予張某對他的用心照顧,不離不棄,並非是因爲張某“情婦”的身份,這樣的遺贈行爲不違背“公序良俗”。
這一說法也存在疑問,因爲根據法院的判決,在黃某生病期間,是其妻子蔣倫芳一直在其身邊護理照顧,盡到了扶養義務。
除了黃某生病期間到底是誰在照顧的爭議之外,該案還面臨着一些其他質疑。
有觀點認爲,該案判決受道德觀念影響過大,在此案中“二奶”一直處於弱勢地位,當地法院在審判時允許1500名羣衆圍觀,間接導致張某在離開法庭時其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而且法官在宣判後公開表態,表示爲“二奶”說話的人簡直不可理喻。
該觀點認爲法官自身的價值觀念以及社會輿論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
也有觀點認爲:該判決違背了當事人生前的'自由意志,侵犯了個人對財產的支配權,是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雖然維護了婚姻家庭的法益,但是整體弊大於利。
當然,除了反對觀點,也有許多支持的觀點,認爲該案恰當使用了“公序良俗”這一法律原則,維護了婚姻和家庭的秩序。
事實上,該案很重要的一個爭議點在於受遺贈人的身份——“情婦”。如果是贈與其他的親戚或好友,可能不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
該案也給了我們一定的警示,無論兩人情感關係多好,即使形同夫妻,也應當獲得法律的認可。否則,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假使黃某與妻子蔣某在感情不和時離婚,後再與張某結婚,那麼張某對黃某的財產便有法律上的繼承權,也不會出現如此難堪的局面。
法律是保護公民權益的武器,無論何時,我們都應該瞭解一點法律,不光是關於婚姻,也包括其他方面。
例如,外出打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麼面對老闆拖欠工資,卷錢跑路等情況,追討工資往往會較爲困難。
公證遺囑將財產留給情人有效嗎
將個人財產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留給情人有效。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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