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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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糾紛找哪個部門,在日常生活中有時候避免不了會發生一些糾紛,一旦雙方沒有處理好,引起爭執,可以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地協商處理,避免矛盾的激化。以下了解解決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糾紛問題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二、人民調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一原則的要求,
1、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
2、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
3、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這一原則要求,一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爲規範、公正、合理;
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髮生牴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
三、如何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病有所醫,是以改善民生爲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羣衆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羣衆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侷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產生的醫患糾紛呈頻發態勢,嚴重影響醫療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羣體 性事件,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羣衆、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打架如果無導致輕傷以上後果,通常先由派出所辦案民警進行民事賠償問題的調解。
如果無報案,能夠在當地居委會或社區的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如果上述調解方式都不能夠解決衝突,能夠訴訟至法院後,在裁判前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調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找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仲裁四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合同糾紛。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次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是通過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意進行和解、調解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申請仲裁。
二、合同糾紛調節的類型: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於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
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於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
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 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於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採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爲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爲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後,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 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製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 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如果日常生活中因爲合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一般是指上級主管部門主持之下達成協議,如果不可以或者不行的話,那麼就進行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就是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但申請仲裁的條件限制是有仲裁協議,仲裁相較於起訴,審理週期比較短,而且仲裁也是一裁終局制。發生民事糾紛後,不管具體的原因是怎樣的,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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