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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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現在是法治社會,當我們出現一些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爲大家分享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複議後,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有哪些?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三、宅基地使用權特殊性有哪些?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爲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爲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爲基本生活保障爲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爲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爲遺產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爲遺產繼承。
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農村宅基地有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複議後,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鄉土地所/縣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相關部門負責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呢?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爲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我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後,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這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爲了,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爲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並不是什麼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係的民事案件範圍主要爲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二、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三)司法解決,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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