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解決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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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我們在生活中有時會遇到勞動爭議,爲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在我們私下調解無果時,我們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來處理,下面來看看勞動爭議解決部門。
勞動爭議要有哪些部門來處理
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不會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實中,我國的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如上海),還設立省一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主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或者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等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省一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不存在級別管轄的關係。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包括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案件。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爲四級,分別是國家一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一級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縣一級的基層人民法院。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書上會列明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哪一個具體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直接向該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事項。
三、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主要是: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
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爲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爲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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