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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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並使用借條的人越來越多,借條通常是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性文書,通常由債務人書寫並出具給債權人。那麼一般借條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法律效力的借條,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現收到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以現金出借的000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借期陸(大寫同前)個月,月利率7%(千分之柒),貳零壹伍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
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計付逾期利息。
立此爲據。
借款人:XXX
身份證號:7895432xx187
20xx年xx月xx日
網友提問
去年我與朋友在家打麻將,因爲4人相互間都是朋友,沒有使用現金支付,打麻將採用了賒欠記賬形式,3個月時間下來,我共輸給朋友7500元,當時我打了借條,並按了手印,借款原因方面沒有寫明,我想問一下這張借條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不但違法,開設賭場還會構成犯罪。
所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小知識:
賭資較大的話,打麻將也算賭博哦~
雖然對於賭資較大究竟是多大,全國沒有統一規定,但一般地,賭資在5000元左右時,警方會認定爲賭博,會給予參與人相應處罰。
有些遊戲機、“轉轉機”,每次只投入1元錢,但是輸贏在幾十到上百元,這種明顯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即使參與金額不大也會認定爲賭博行爲。
雖然賭債不受保護,但是借條受法律保護。就是說,如果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你所欠的債是賭債,那麼,法院很可能會判你們之間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從而,你可以不用還這筆賭債。當然,具體判定,還需視案件情況而定。
借條寫得不對,很可能讓你損失一大筆錢,那麼寫借條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寫借條注意事項
1、借條應書寫規範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無塗改的借條,並附上聯繫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給付對方借款時,儘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並保留好轉賬憑證。
2、明確區分借條和欠條
不要貪圖簡單方便就讓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條,欠條只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有多種,如拖欠勞務費、貨款、賠償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條形式出現,因此,欠條本身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係,會增加訴訟風險。
3、不要使用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比如:陳某借劉某十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4、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
借款人要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沒有借貸事實的情況下,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沒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償還借款的風險。
5、借條這張紙要完整,沒有撕裂破損痕跡
借條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爲抗辯,因爲法院並不瞭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爲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6、保留還款憑證,收回借條
在還款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保存好還款憑證,當借款全部還清時,要及時收回借條。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元。上述借款約定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則是最有法律效力的借條
借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借條上下兩端被剪裁,被起訴的借款人辯稱被剪掉部分有一句重要的話,證明這張借條上寫的話不能當真,故否認借款存在。法院審理認爲,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借條下方被剪裁部分"傾向有字跡存在",不能證實被告提出的下方另有其他文字的主張,一審判決被告還錢。
原告李某和被告徐某曾有生意往來。李某訴稱,徐某因故向其借款8萬元,並出具借條,但到期後徐某並未還款,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還錢。法院審理中,徐某否認存在欠款,辯稱借條雖系其親筆書寫,但系在與李某做生意期間用來教李某如何書寫欠條的樣本,欠條底部原有一句證明該字條用途的話,但被李某剪掉。
法院經調查發現,借條在擡頭"借條"兩字以上及落款"借款人徐某"以下部分均經過剪裁。物證司法鑑定部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下方被剪裁部分傾向有字跡存在"。
法院認爲,依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確認原、被告之間爲借款關係。該借款關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確認爲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歸還上述款項。被告否認欠款存在,亦不認可證人證言,主張借條下方被剪裁部分另有其書寫的表明借條用途的一句話。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借條下方被剪裁部分"傾向"有字跡存在,該鑑定結論不能證實被告提出的落款下方另有其他文字的主張。此外,被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故原告提交的證據優於被告。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8萬元。
今(出借人)借給(借款人)人民幣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20xx年月日起至220xx年月日止,共個月,利率爲每月,利息共計人民幣整,即¥元,全部本息於220xx年月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整,即¥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年月日
如果說借條相對詳細,並且當事人智力正常,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籤訂的,法律效力相當於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只要是雙方親筆簽名的(最好內容也是借款方親筆寫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比如高貸之類),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注意基本內容要明確。
1,(借與被借,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要寫清楚)
2,借條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脅迫,詐騙等現象)
3,當事人有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呆傻,精神病,未成年等人簽署的借條無效)
4,合法的借貸理由. (賭博的借款法律不支持)
5,如果寫有還款日期,或借條的時效日期,一定要在時效內,法律才能支持
6,第三人蔘加不是借條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第三人也可以.
7,如果借條還加蓋有手印,那就更不用說了。
借條注意事項
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纔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爲,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爲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爲20年,欠條爲2年。
【案件】
近日,家住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鎮的李善手持一張3萬元的借條要求起訴,並向巴馬法院盤陽法庭的法官詳細詢問了訴訟風險有關情況。李善聽人說借條超過兩年過期就要不到錢了,非常擔心。盤陽法庭的法官解答說,不是超過兩年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要根據具體的約定確定訴訟時效期間,你的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李善對手中的借條有信心要回錢了。
【分歧】
公民之間的借貸是民間融資行爲,在法律上稱爲民間借貸,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爲很普遍,也爲解決資金困難促進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由於借貸行爲的不規範,約定不明確,同時產生了不少糾紛,甚至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你知道借貸的風險和法律保護期間嗎?是兩年還是另有規定呢!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一般爲兩年,但具體如何確定,要根據借條的約定才能確定訴訟時效保護期間,並不是超過兩年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
【評析】
關於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作了一般性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單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法律規定;對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規定,有一年的、兩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長期間,應針對具體案件適用具體法律確定訴訟時效。對於公民之間的借條(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具體分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一、借條約定有還款期限的,自期限屆滿二年,超過二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借款有約定期間的約定期間屆滿,當事人不主張權利超過兩年的法律不予保護,即喪失勝訴權。
二、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不受法律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的理解爲兩年是從借款之日起來計算,在審判實踐中也有這種理解和認識誤區;其實不然,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性規定,而不是消滅規定,應當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還款期間的,借款即使超過兩年而權利人並不知道未還款其債權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計算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超過兩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主張收回借款或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償還借款或債務人經營狀況惡化,無法償還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條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作了列舉性規定:
(一)、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規定》中第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如向債務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簽收或能證明收到文書的、向對方發信或數據電文的、向下落不明人刊登公告、代扣本息的;第12條、第13條規定,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支付令、破產、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追加當事人、抵銷債務、宣告失蹤或死亡、申請調解、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債權轉讓、提起代位權訴訟、與連帶債務人訴訟等同樣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同時債務人約定新的還款期限、償還部分欠款等情形,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總之,只要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就引起時效中斷的效力,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要能夠舉證證明方可;訴訟時效中斷後應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再超過二年的纔不受法律保護,且可能再次中斷又重新計算。
(二)、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第20條規定其他障礙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一是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二是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是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是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也就是特別情形下才發生中止效力。
(三)、民間借貸的民事權利請求權不適用延長的規定,因借貸行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也只有特殊情況方可延長。
四、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列外情形。
當事人自願履行償還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也是我國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當事人還款後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五、借條利息的確定。《合同法》第21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於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爲不支付利息,當事人主張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超過借款履行期間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係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爲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爲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纔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是什麼,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麼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塗,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爲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裏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一個借條要想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怎麼寫:
一、寫標題
1.標題標明瞭該條據的性質,寫上標題避免持有者在正文上方添加內容,標題書寫在紙的頂部,與正文之間不要留空行。
2.正確的寫法爲“借條”。不要寫成欠條和收條,因爲在法律上含義是不一樣的。(當然,屬於欠條、收條的性質的不能寫成借條)
二、開頭與姓名
1.開始要寫上借款目的,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原因糾紛;
2.寫上“現收到某某出借的”,表明實際收到現金;
3.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後附身份證號碼,避免因同名同姓糾紛。
三、金額和幣種
1.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
2.幣種必須寫清,避免以後的爭議。
四、借期
必須明確,並且大寫。
五、收尾及日期
1.寫上“立此爲據”作爲借條正文的收尾,避免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2.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
3.日期應寫所借款項實際支付日期,並且大寫;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
六、手續要全
1.借款必須有欠條;
2.借款人、出借人必須親自簽名,不能讓別人代替;
3.借款人自己借還是代表企業借要清楚;
4.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一時找不到借條,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借款人姓名:xx性別: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有效身份證號:xxx
xxx今因急需資金週轉,特向借到現金人民幣x萬元整(小寫:¥x元整)。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個月)
擔保人姓名:xxx性別:xxx有效身份證號:xxx
本人自願作本筆借款的經濟擔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還清本息,我願意承擔還清該借款的本息。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3、爲避免不必要的爭執,特立此條爲憑據,具有法律依據和效律。
借款人:xxx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
擔保人:xxx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
出借人:xxx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
借款日期:20xx年x月x日
一、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怎麼償還?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係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並不因爲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於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係,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爲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於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係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係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纔開始起算
最後,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儘管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後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爲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爲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我國20xx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爲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爲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爲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今(出借人)借給(借款人)人民幣xx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xx個月,利率爲每月xx,利息共計人民幣xx整,即¥ xx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整,即¥xx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擔保人:
借條出具時間:20xx年x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網友諮詢:
去年我與朋友在家打麻將,因爲4人相互間都是朋友,沒有使用現金支付,打麻將採用了賒欠記賬形式,3個月時間下來,我共輸給朋友7500元,當時我打了借條,並按了手印,借款原因方面沒有寫明,我想問一下這張欠條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不但違法,開設賭場還會構成犯罪。
所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但你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所欠債務爲賭債,否則借條具備法律效力,當然具體判定,還需視案件情況而定。
寫借條要注意這些事情——
1、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無塗改的借條,並附上聯繫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給付對方借款時,儘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並保留好轉賬憑證。
2、明確區分借條和欠條。不要貪圖簡單方便就讓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條,欠條只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有多種,如拖欠勞務費、貨款、賠償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條形式出現,因此,欠條本身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係,會增加訴訟風險。
3、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陳某借劉某十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4、借款人要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沒有借貸事實的情況下,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沒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償還借款的風險。
5、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借條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爲抗辯,因爲法院並不瞭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爲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6、在還款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保存好還款憑證,當借款全部還清時,要及時收回借條。
貸款方:xxxx
地址:xxx郵碼:xxxx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借款方:xxx
擔保方:xxx郵碼:xxx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用於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爲憑,並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貸款方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在天內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的罰息並如數追回。
第三條借款期限定爲年月,從發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還款的方式和時間,以借據爲憑並作爲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爲,按季收息。貸款逾期未還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收貸款,必要時,貸款方可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借款單位在其他銀行還有存款帳戶的,貸款方可商請該行代爲扣款清償。
第五條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願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
借款方請作爲借款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人具有足夠代償的財產。保證人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負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展、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
第七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並經保證方同意,作爲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xxx(公章)貸款方:xxx(公章)
法人代表:xxx法人代表:xxx
開戶銀行及帳號:xxx
保證方:xxx(公章)
法人代表:xxx
開戶銀行及帳號:xxx
簽約日期:20xx年x月x日
欠條和借條的法律效力
一、“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又稱爲“借據”, “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借條”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貸現金時,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開具“借條”,交由出借人收執,以證實借款的事實;在借用物品時,有時出借人也會要求對方打張“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之債的必然憑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一個“借”字,不但反應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而且也反應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假如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着“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此時,“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證據,只要“借條”能夠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法院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對於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第9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爲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於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於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後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三)“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內容表達不清,或數目不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借款數目最好能先用大寫中文數字書寫,然後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協議不同於借條。就是說,借款協議只能證明雙方就借款達成了協議,但是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據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而借條則是借款已經發生的證明,因此,千萬不要將借款協議作爲借據使用,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爲2年。出借人可以自約定清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超過2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如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討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也應受法律保護。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借款,並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欠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欠條”又稱爲“欠據”,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係是因爲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條和借條性質不同,借條是用以確認借款的法律事實。而欠條是欠款的憑證,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時,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款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欠條”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 “欠條”,在很多時候,“欠條”往往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表明自寫“欠條”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書寫“欠條”除了要如寫“借條”時要注意的事項之外,還要注意寫清楚“欠條”產生的事由,就是因什麼原因欠錢。因爲,就欠款糾紛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條”不但要證明欠款的事實,而且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寫清楚事由,也就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違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於賭博、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條,只要有證據證實違法事實,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債權的。再如,案例“愛情欠條”要不要還。黃輝(化名)和李娟(化名)相識了2年多,但前段時間,黃輝結識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這讓李娟難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黃輝寫的“愛情欠條”,我黃輝,與李娟感情甚好,將在明年與其完婚,結爲伉儷。假如我不珍惜李娟,與其分手,將向其支付20萬元的欠款,特此聲明。在李娟看來,她並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挾”其回心轉意。”筆者提醒:“愛情欠條”沒有法律效力。因爲婚姻關係是一種人身關係,人身關係不可以有強制性,而這樣的“愛情欠條”明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 通常情況下,“欠條”往往附有一份基礎合同,基礎合同證實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也佐證了債權的合法性。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理解,“欠條”實際上證實了債權人已履行基礎合同的義務,債務人卻沒有及時履行基礎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單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後結算時可以打“欠條”,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方也可以要求資方打工資“欠條”。20xx年10月1日前,工資糾紛往往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來對待的,這就意味着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程序會相對複雜繁瑣,這也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着工資糾紛案件的增多,也爲了勞動者更好更快的追討到工資,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樣,勞動者追討工資就可以憑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簡化了。
債務糾紛要注意訴訟時效,“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都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但它們之間也存在着明顯的差別,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上則是有顯著區別的。關於“欠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沒有寫明履行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2年。因爲,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了遲於“出具欠條”之日後的某個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債權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次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該批覆對此作了明確答覆。如果權利人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種情況是,關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債務人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當然,如有證據證明欠條是借貸關係的憑證,也可以作爲借條來認定。
借條與欠條受法律保護嗎?
一、借條與欠條區別: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1、欠條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物品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寫欠條時早已存在,寫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欠條則沒有。在寫借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借用人,爲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
2、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形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借條與欠條的例子與法律規定:
舉個簡單例子。b向a借了3萬元,b寫了一個欠條給a,未約定還期,兩年之後,若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基本會被法院認定爲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之後再主張,自然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若當初b給a寫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
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兩年後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纔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也就是說,借條的訴訟有效期是從你向對方主張權利開始的,而欠條,則是在寫欠條的那一刻開始的,從法律上來講,我們的訴訟有效期爲兩年,同樣是一條借條和一張欠條,如果你在兩年之後才向對方主張權利的話,借條依然可以成爲有效證據,而欠條則已過了訴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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