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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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響,就比如在婚姻中會出現夫妻二人不想過的現象,就想要提出離婚。那麼問題來了,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是什麼?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1
正常離婚女方可以合理的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要求經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必竟法律上沒有離婚經濟補償概念,一種協議離婚,自行協商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種起訴離婚,法院來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著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應包括有形投入如經濟支出部分,也包括無形投入如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離婚的經濟補償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具體的`還需要看兩個人的實際情況協商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過錯方或是付出較少家庭義務的一方,同意進行給予對方補償或是賠償的情形下,也要根據他的經濟條件來定,若是賠償金額太高,超過對方支付能力,那麼實際操作也是很困難的。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2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權益?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受到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女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獲得家務補償。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獲得生活困難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女方離婚後沒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給與生活困難幫助。
四、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財產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於男方實際掌握財產,離婚時,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女方發現男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3
一、如何才能算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法律標準。什麼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判準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考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衝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換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生活多年,但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的,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經教育批評、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 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二、罵人、爭吵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嗎
夫妻生活中因對事物的認識看法不同而發生爭吵不足為怪,罵人則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如嚴重損害另一方個人及親屬人格尊嚴的,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需要看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與實際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律中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在訴訟離婚中,調解是法律中規定的必經程式,因此夫妻最終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而在調解離婚的情況下,自然是不用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雙方自願離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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