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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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使得判決能夠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那麼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怎麼解決?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1
裁判文書爭議焦點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爭議焦點是法官歸納的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既是庭審的主要內容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線。爭議焦點關係到裁判文書說理的着力點,一篇文章爭議焦點歸納的到位,裁判文書說理就有了明確的目標和方向;反之,爭議焦點歸納不準確或者不到位,裁判文書就有可能說理偏頗、無的放矢。
一、有與無
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認可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訴有辯也就必然會有爭議分歧,也就必然有爭議焦點。但是在裁判文書中並非所有的爭議都要歸納成爭議焦點進行論述。關於案件是否歸納爭議焦點的問題。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出版說明中明確表示“對於在庭審中事實清楚、案件簡單未形成爭議焦點的案件,裁判文書中可以不歸納爭議焦點;對於庭審前已經歸納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確實成爲訴辯爭議焦點的,應當將該爭議焦點寫進裁判文書。”因此,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寫作的必然性要求。
總體上,在爭議焦點的歸納,與案件的複雜、難易是相關的,案情複雜的、法律適用較爲疑難的,爲了深入分析應當列出爭議焦點,反之,可以不列。具體上說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屬於法律事實確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於法律適用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於法律行爲或生效要件的爭議可提;而對於與訴訟請求無關的爭議不提,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不提,證據證明力足夠充分的事項不提。
二、大與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題目一樣,爭議焦點也存在大小的問題,如果問題歸納過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訴請請求”列爲爭議焦點,就失去了爭議焦點的意義;而如果問題太小,事無鉅細,就會使整篇裁判文書雜亂無章。因此,在歸納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時,要仔細斟酌,做到歸納爭議焦點大小適度,恰到好處;通過明確爭點,逐點攻破,法理自明。
確定爭議焦點大與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結合被告的抗辯意見認真結合訴訟請求,將能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關鍵性問題作爲爭議焦點。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鄺某某訴朱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剝奪被告的繼承權;(2)由兩原告繼承鄺某某丙相應的遺產。”根據此項訴訟請求
法官將原、被告爭議焦點列爲四點:
1、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真實;
3、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爲從而應被剝奪繼承權。此四項爭議焦點均與原告訴訟請求息息相關,每一項都可決定是否應剝奪繼承權,增強了本篇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
三、主與次
關於爭議焦點的主與次問題很少有人論及。筆者認爲,儘管同屬於訴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會有所側重、主次之分。有的爭議焦點關係到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而有的爭議焦點只關係到支持訴請多與少的問題;有的爭議焦點涉及的問題比較大,而有的爭議焦點則是大問題的一個小方面;
有的問題屬於複雜疑難性問題,需要濃墨重筆,而有的比較淺顯簡單,可以一帶而過。因此,爭議焦點在排列的先後上,說理的繁簡上也會有所區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93號《於歡故意傷害案》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劃分爲兩個方面:一是於歡的捅刺行爲的性質,即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二是如何定罪處罰。其中,於歡的捅刺行爲的性質及如何定罪處罰應屬於爭議焦點的兩項大問題,而行爲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則是捅刺行爲的性質中的三個小問題。裁判文書通過區分問題的大小與包含關係,使裁判說理層次清晰,邏輯嚴密。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2
判決時遺漏連帶責任者的補救
即,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判決書遺漏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者,造成無法執行,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
比如,甲乙雙方於20xx年簽訂合同,合同價款70萬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與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獲得的利益,由該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訴時,訴狀沒有將王某的妻子李某列爲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王某名下財產爲零,沒有執行能力。
同時發現李某名下財產衆多,且李某的財產是因兩人20xx年離婚而分得的財產。
兩人是在法院審理該案件期間協議離婚析產的。
在執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決時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執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爲被執行人,不得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此種情況,並不屬於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請再審,即便申請,法院也沒有必要提起再審。
但是,這種情況目前越來越多,必須有一個補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訴,僅列上次遺漏的當事人,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起訴,不屬於重複起訴,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次訴訟的爭議焦點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與案涉合同有無直接關聯(利害關係)。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3
解讀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程序實際上是對一審裁判的再評價,如果我們不能正確理解一審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論證邏輯,就很難準確判斷一審裁判所存在的問題,當然也就無法在二審程序中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進而實現訴訟逆轉。而一審判決書是一審法官裁判思路和論證邏輯的主要載體。
因此,要想在二審程序中對己方不利的案件進行權利救濟,首要的工作便是讀懂並解構一審判決書。至於具體的方式方法,那是仁者見仁,各人有各人的研讀習慣、解構方法,筆者就此談點個人體會。
需要說明的是,一審結果大部分以判決書的方式呈現,但也有部分審理結果系以裁定書的方式呈現,比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只是,判決書較之裁定書內容更爲豐富,分析更具價值,故全文均以判決書爲分析對象。
一、姿勢:中立研讀+依次解構
基於上訴人的定位,有的代理人很着急,一上來就基於批判的'立場,拿着顯微鏡去照一審判決書,生怕遺漏了任何一個小瑕疵。這樣的心態,固然可以找出裁判文書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往往不能很好地理解一審裁判的邏輯、背後的原因,影響了正確全面理解一審裁判,以致不能基於全局提起上訴。
相反,採取中立、不帶偏見的態度,有利於在整體上理解一審裁判。但是,始終中立,顯然和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截然不符,而且不容易發掘一審存在的問題。
可見,帶着立場,抑或始終中立,都不是研讀一審判決書的恰當方式。筆者認爲,恰當的姿勢是:先中立、不帶偏見地去理解一審判決書的內容;在充分掌握一審判決書的內容、邏輯後,再去解構一審裁判。
二、中立研讀:倒着看
一審民事判決書一般由首部、主文、判決結果、尾部四大部分組成,其中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包括了原告訴稱、被告辯稱、雙方舉證質證、法院認證、事實認定、本院認爲等部分;判決結果,即法院對於原告訴訟請求的態度;尾部,寫明合議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筆者的體會是,如果按照上述順序順着讀,只能獲得個大概的認識,對文書的理解不深刻。如果按照下列順序從後向前地閱讀判決,並逐步拆解,效果比較好。
先看判項和訴辯主張,這樣就會對哪些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哪些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一目瞭然,同時也能發現原審判決有無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
再查“本院認爲”部分,瞭解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是什麼。在看的過程中,力求將法官的論證過程完整呈現,並對其作出分析,找出疑點、問題,以及相關線索。
最後依次查看“本院查明”部分、“雙方證據”部分、“訴辯主張”部分,逐一覈對並解決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和疑問。
三、依次解構:事無鉅細
研讀的目的不僅僅在於讀懂一審判決書,更重要的是爲接下去解構一審判決書打下基礎。至於如何解構,筆者主張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的相關規定,按照事無鉅細的原則,依次進行對照解構。
(一)
審查有無違反法定程序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重點審查一審有無存在以下事項:
1、遺漏當事人;
2、違法缺席判決;
3、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
4、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
5、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
6、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7、原判決超出或遺漏原告訴請;
8、一審法院不應受理或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9、一審代理律師違反禁業規定。
(二)
對照一審雙方訴辯主張和裁判結果
除了瞭解一審判決有無超出或遺漏原告訴請,還需要了解:
1、是否存在原審原告需在二審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情形;
2、原審被告辯稱內容中哪些是否認,哪些是抗辯;
3、原審原被告訴辯主張內容中哪些屬於自認。
(三)
解構請求權
1、原告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與法院認定的請求權基礎規範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區別;
2、被告抗辯(權)法律規範與法院認定的抗辯法律規範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區別。
(四)
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
逐字逐句審閱法院認定事實,找到並標註基本事實。如果案件事實複雜,可以繪製圖表,通過可視化方式表達法院認定的事實。再把事實和雙方證據進行對照,分析事實和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或遺漏,重點審查有無存在以下問題: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僞造;
3、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4、對案件審理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
5、相關證據是否採信在判決書中遺漏;
6、金額計算錯誤。
(五)
解析“本院認爲”部分
通常情況下“本院認爲”部分的每個結論,都會有一個論證過程,並且有論據,即事實或法律依據等。通過斷句的方法,將每個結論及其所對應的論證、論據,劃分至一個模塊。
在斷句時,應注意每個模塊之間的聯繫,領會法官的推理過程。在此基礎上,羅列法院歸納的每一個爭議焦點,再通過圖表對法院每一個爭議焦點的認定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對“本院認爲”部分的解析,還需要關注以下幾項:
1、一些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爲”部分除了說理外,還會涉及對事實的認定問題。因此,審查一審是否存在證據和事實方面的問題,需要結合“事實認定”部分和“本院認爲”部分才能得出結論。
2、根據“本院認爲”部分所呈現的內容,抽取本案的關鍵詞,爲之後的調查或研究打好基礎,並做有效鏈接。
3、鑑於裁判安全的考量,在某些情況下“本院認爲”部分的內容並非法官真實且具體的心證展示。對此,我們應當越過“本院認爲”內容,去了解該地區的類似判例、雙方當事人身份、是否涉及當地重大工程項目、有無信訪等案外信息,去發現一審裁判的底層邏輯。
四、結語
當然,事無鉅細,並不代表不區分輕重。對一審判決書的解讀,實際上是圍繞着程序和實體兩部分展開。就司法實踐看,法定程序方面如果存在錯誤,無疑是硬傷。實體方面主要涉及事實認定和本院認爲這兩部分,事實認定部分主要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和對事實的認定,也是比較容易出現硬傷的,比如認定的證據未經質證、二審期間出現新證據、數額計算錯誤等;
而本院認爲部分主要涉及對法律、法律關係的理解,相對而言出現硬傷的機會低一點,當然也有可能出現硬傷,比如對法律關係理解明顯錯誤。由於硬傷的事項往往構成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或發回重審的理由,故對於容易出現硬傷的事項,需要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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