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是哪個部門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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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是哪個部門負責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有時候避免不了會發生一些糾紛,一旦雙方沒有處理好,引起爭執,可以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糾紛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地協商處理,避免矛盾的激化。以下了解矛盾糾紛是哪個部門負責的工作。
一、糾紛問題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二、人民調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一原則的要求,
1、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
2、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採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
3、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這一原則要求,一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爲規範、公正、合理;
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髮生牴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
三、如何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病有所醫,是以改善民生爲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羣衆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羣衆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侷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產生的醫患糾紛呈頻發態勢,嚴重影響醫療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羣體 性事件,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羣衆、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打架如果無導致輕傷以上後果,通常先由派出所辦案民警進行民事賠償問題的調解。
如果無報案,能夠在當地居委會或社區的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如果上述調解方式都不能夠解決衝突,能夠訴訟至法院後,在裁判前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一、遇到糾紛該找哪個部門
公安機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事糾紛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產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工作上的糾紛哪個部門能解決
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
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你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而解決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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