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與值班的區別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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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與值班的區別是怎樣,加班與值班雖差一字之別,但是加班與值班有很大的的區別,一是工作內容不同,二是報酬待遇不同,三是調整規範不同。接下來爲大家講解更多的加班與值班的區別是怎樣。

加班與值班的區別是怎樣
加班與值班的區別是怎樣1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着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爲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爲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爲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幹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

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纔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但由於幹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幹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

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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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加班與值班的區別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但按照一般的理解,有以下幾點區別。

工作內容不同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延長。而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或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均可認定爲“值班”。

工作強度不同

加班系勞動者對本職工作的延續,其工作強度與正常工作期間相當。而值班往往是基於安全、消防、節假日值守等特殊和臨時性安排,一般還可視情況進行休息,故對勞動者工作強度要求不高。基於這種情況,加班時長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而值班並無時長限制。

勞動待遇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延時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就值班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裁判機構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值班待遇。

對加班和值班進行正確的區分,最終意義還是在於相應工資待遇的處理。加班的工資待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的,而值班因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故關於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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